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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
2014-08-19 11:01:46 青岛日报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今后公众如果举报身边的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环境违法行为,将获得1000元到5000元的奖励。

    举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以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等13种情况。

    全市环保部门在受理公众举报后将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的,将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程度的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到5000元的奖励。

    举报渠道有四种:一是拨打市、区(市)环保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电话12369;二是到市、区(市)环保部门直接举报;三是通过信函举报,须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有奖举报”字样;四是通过网络举报,可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栏目中的“信访投诉”页面内填写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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