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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依据中央补助标准再予以20%-30%配套
2014-08-19 10:59:00 青岛日报

    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市财政将按比例另外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接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4年和 2015年,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

    具体额度上,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行业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最高标准的20%;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另外,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 (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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