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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扩容
2014-07-18 10:56:25 青岛日报

    昨日,市政府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由2003年划定的85平方公里扩大至552平方公里,区域内将禁止使用包括煤炭在内的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此举将大大降低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从根本上改善大气质量。

    据了解,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

    根据规定,禁燃区建设将分步实施。自今年10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相关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区内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年可削减约2000吨,将显著降低市区PM2.5等污染物浓度。

    ■关键词: 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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