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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来源:安顺日报2014-03-24 10:58:36字号:TT

    加强审计监督力度 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适应新形势下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3月20日,《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出台。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此同时,对凡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且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2010〕116号省长令要求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应进行预算审计;对管辖范围内(含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结(决)算必审制;对大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跟踪审计。《办法》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预算、概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效益情况等审计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力度。

    《办法》要求,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发改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招标初核批复时,必须将计划和批复文件抄送审计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及时进行通报。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3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结(决)算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二是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结(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须预留不低于10%(不含质保金)的工程尾款,待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虚假签证和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等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超过20%(含20%)等九种情况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办法》特别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计机关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也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委托审计的形式、程序、质量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安顺日报:陈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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