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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双方律师辩法 受害人:痛不欲生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7-12 08:23:00字号:TT

  李某某轮奸案的代理律师薛振源日前因扛不住压力辞职后不久,其父母李双江、梦鸽又为儿子委托了新律师。前天,两位新律师陈枢、王冉在网络发表声明,直指当今社会和舆论对其不公。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于昨日发出声明,对李某某一方的观点一一回应。律师还透露,受害人看到对方的表态后“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昨天,北京警方就李某某律师的声明强调指出,警方从未透露过该轮奸案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对律师声明指警方侵权的说法不予回应和置评。

  李某某轮奸案双方律师辩法

  陈枢、王冉

  公众舆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声誉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很多中央主流媒体对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田参军

  媒体有权对名人私生活进行监督和报道

  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信息的,是一位自称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相反,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已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

  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因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著名歌唱家、“老艺术家”,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众人物,李某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同样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媒体有权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陈枢、王冉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李某某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都有规定,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田参军

  引用法律是片面的

  两位新聘律师引用法律条文是片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规定了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更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是否对李某某进行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甚至是否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陈枢、王冉

  是被劝酒后才发生的

  该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田参军

  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被害人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陈枢、王冉

  媒体不能看不惯“星二代”某些行为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

  田参军

  希望对方律师换位思考

  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

  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同业点评

  作为第三方律师,昨日下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刑辩律师李肖霖对两方律师的网上论辩给予分析。

  他说,在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中,李某某虽然属未成年人,但其已经17岁了,作为一个名人的后代,涉嫌强奸、轮奸被抓,这没有什么不能披露的。这是刑事指控,目前媒体的报道也是“涉嫌”,不存在名誉损害问题。美国总统的儿子犯了错,媒体一样会报道,犯错的一样会身败名裂。绝对不能因为其父母是名人,就应该有隐私权方面的限制,就享有特权。李肖霖称,公众人物更应该接受来自社会和媒体的监督。自己虽然对案件的具体证据了解还不彻底,但认为因报道李某某的事情影响了其父母的声誉,这是不成立的。

  李肖霖指出,网上网下对受害女孩子也有一些议论和关注,但无论该女子身份如何,即使女孩子有瑕疵,哪怕她是一个妓女,即使她答应了跟一个人过夜,答应了跟一群人过夜,但在其喝醉了,不配合、不情愿的情况下,也应尊重她的性权利,打骂女孩,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轮奸。

  李肖霖律师认为,被告两位律师发表这样的声明,是基于其当事人的考虑,不属于挑事儿。李某某原来的律师就是因为面对提出的要求过高而辞职的。但是,目前发表这则声明,显然是不合适的。

  关于被告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的声明,李肖霖认为这要看证据说话。

  他说,一般情况下,案件到法院以后,应在两个月内审完并出判决结果。

  ■记者追访

  两份声明舆论反应缘何不同

  两方律师的声明一经发出,网上立即掀起了舆论风暴,网友们纷纷指责陈枢、王冉律师,而对受害者杨女士及其代理人表示同情与支持。

  同样作为律师、同样是为当事人尽职尽责服务,为何社会反应截然不同?对此,李肖霖律师称,形成这么尖锐的对比,也是正常的,他认为,这与当下社会问题频繁出现、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有关,社会问题令人们仇富、仇官,担心“富二代”“官二代”乃至“星二代”犯事儿以后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惩罚。

  同时,李肖霖指出,陈枢、王冉应该在声明中,写出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表明他们的辩护角度,而实在不应该声明因为李某某涉嫌轮奸、社会舆论及媒体报道影响了其父母作为知名艺术家的声誉,这是绝对丢分的。他称,李某某毕竟还是一个孩子,这和某些成年人、某些政府官员嫖宿幼女相比,情节轻多了,社会应该给予这个孩子一个机会,应该让他从这件事中站起来,重新开始。

  ■记者核实

  李某某辩护律师王冉此前为海检书记员

  记者昨天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的“律师查询”一栏,查询了王冉的相关情况。信息显示,王冉的执业证号为11101201110226466,资格证取得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首次执业日期为2011年1月5日,所属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而据记者了解,王冉以前在海淀检察院为书记员,并未担任过检察官,所以不受检察官法关于“回避”内容的约束。 (袁国礼)

  本版除署名外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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