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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探亲假”形同虚设 北京政协委员吁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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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岁“探亲假”形同虚设

  市政协委员建议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

  每年春运,回乡探亲的人们几乎流动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北漂”和父母家人的长期别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探亲假”确定32年后的今天,因为一条“常回家看看”的法条,“探亲假”又成为一个热点,摆在了公众面前。面对“探亲假”已形同虚设的现状,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中广传播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陈小兵表示,应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

  调查

  问了20人无一休过“探亲假”

  “您知道‘探亲假’吗?您休过‘探亲假’吗?”上午9时许,记者在地铁雍和宫站随机采访了20位市民,没有一位休过“探亲假”。这20人中,有14位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

  一位听说过“探亲假”的受访者表示,“最近不是说让‘常回家看看嘛’,我也是从电视上才知道还有‘探亲假’这回事的。”

  来自河南的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从来没听单位说过有“探亲假”:“年假还不一定能休得上呢,更甭提‘探亲假’了!”

  现状

  32年前的规定过时了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规定》里列出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探亲假”待遇,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32年后的今天,如果仍按这一《规定》执行,数量巨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疑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

  建议

  “探亲假”应覆盖所有群体

  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说,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探亲假”作为“常回家看看”的实质性保障,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从法律的严肃性来说,这个规定没有被废止,就应该继续执行,但很少有单位会主动推广探亲假,执行难造成了法律的严肃性缺失。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法律首要是公平,能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探亲假”这个规定应该覆盖更多阶层。

  陈小兵建议应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调整。首先,夫妻双方都有孝敬老人的义务,探视对象应该更大范围地扩充到岳父母、公婆、养父母以及祖父母;其次,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考虑用地域范围来进行规定;“探亲假”路费的报销应测算一个平均的报销额度,按里程给予报销。

  对于企业不愿意给员工“探亲假”、员工不敢请“探亲假”的现状,陈小兵建议应增加“探亲假”的周知性以及违法的处罚条款,并给员工维权提供简洁途径,这样企业将会考虑到综合成本,自觉接受“探亲假”。(记者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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