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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规破坏湿地最高可罚3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2-02 05:26:47 字号:TT

山东出台湿地保护办法

  早报讯 保护湿地今后将有法律依据,破坏湿地将最高被罚3万元,违规伐树、掏鸟蛋都将受到处罚。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记者昨日从市林业局了解到,我市的湿地总面积达到17.76万公顷,目前已经建设了山东少海国家级湿地公园,启动了大沽河中上游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团岛湾国家级湿地公园也已经处于规划中。据介绍,我市目前正在调研湿地保护,下一步也将立法保护湿地。

  高价值湿地要建保护区

  根据我省出台的《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湿地公园保护生物多样性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严禁8种破坏湿地行为

  新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破坏湿地的行为,包括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公益设施可临时占用湿地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湿地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新规定还要求禁止将有害物种引进湿地区域。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破坏湿地最高罚3万

  若有人破坏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行为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引外来物种也将受罚

  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陈珂)

  名词解释

  什么是湿地?

  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青岛部分湿地名录

  胶州湾(胶州段)湿地大沽河上中游湿地即墨潮间带海涂崂山砾石海岸黄同水库双山水库黄山水库产芝水库北墅水库书院水库小珠山水库山洲水库陡崖子水库棘洪滩水库铁山水库小珠山水库石棚水库吉利河水库王圈水库淄阳水库挪城水库宋化泉水库高格庄水库大泽山水库吉利河水库崂山水库普东水库堤湾水库胶莱河白马河店集河莲阳河墨水河白山河李村河张村河巨洋河风河横河沙子口湾青岛湾金沙滩沙子口湾灵山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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