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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恋导致凶案已成故意杀人主流 法官称应抵制婚外情

来源:现代快报-- 2012-07-01 07:31:26 字号:TT

  来自淮安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因婚恋而导致的凶案已成为故意杀人案件的“主流”——2007年至2011年,淮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故意杀人案件60例,其中因婚恋纠纷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为32例,占故意杀人类案件总数的53.33%。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种现象并非在淮安一地特有,在全省甚至更大范围内,因婚恋起纠纷而导致的悲剧,越来越普遍。

  起草这份《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调研报告的,是淮安市洪泽法院的法官凡振峰。他调研的方向一开始并非指向婚恋凶案,但自己在经手了一起类似案件后,他觉得很有必要做专项调研。他发现“这类案件存有共性,并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往往牵扯到多个家庭。”

  虽然绝大部分的围城中人在面对情感危机时,会理性地选择和平解决,这些凶案也都是极端的个案,但细究这些个案会发现,被危机包围着的夫妻们的心智非常脆弱,极有可能因冲动而暴戾,因绝情而走向绝路。

  法官解读这些惨案,正是希望人们能从中吸取到足够的教训,面对纷争时,哪怕绝望了,也须三思而后行。

  超四成婚恋命案祸起婚外情

  在淮安中院2007年至2011年审理的32件婚恋纠纷所致凶案中,有13件因婚外情而起,占了到总数的四成。值得注意的是,因女性婚外情而导致的杀人案件,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发生于2011年9月的盱眙郑鲁杀人案,因“七尸九命”而震惊全国,郑鲁怀疑妻子与自己的好友有染,在多次找寻情敌未果后,他迁怒于情敌的家人甚至是邻居。

  在一次长时间蹲守准备向情敌寻仇未果后,郑鲁在一天晚上潜入情敌家中,采取放煤气罐煤气手段欲将睡在室内的情敌父母熏晕。

  此时,邻居李某家中狗叫。为防止事情败露,郑翻墙进入李某院内,欲杀狗时被李家人发现,后立即用尖刀先后将包括一名孕妇(腹中孕有两个胎儿)在内的四人杀死。处理现场后又翻墙回到情敌家前屋,持刀先后将情敌父、母和女儿全部杀死。

  现代快报记者曾在此案一审开庭时旁听了此案,郑鲁到站在被告席上也似乎没有悔过之意。他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仍然向法院举报他的情敌——举报其涉嫌盗窃。他知道自己将面临极刑,但仍然对妻子及情敌怀有无法抹灭的恨。

  郑鲁如此残忍,既因为其滥杀无辜的人性泯灭,也有其妻子,以及曾是他好友的情敌的反复刺激。

  在行凶前,郑鲁自称差点曾捉奸在床,他有一次把情敌堵在了家中,但对方坚决不让其入内,而他已经发现了妻子的衣物。

  虽然郑鲁有自首情节,也事出有因,但在庭审中公诉检察官以极其残忍来描述他的罪行,并当庭建议处其极刑。最终法院判决郑鲁死刑立即执行。

  “婚外情已成为引发婚恋类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诱因,特别当女方不履行忠诚义务时,往往造成男方自尊严重受挫,进而引发命案,”淮安中院刑庭的法官认为。

  在苏北农村,青壮年男性在外务工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导致的两地分居也往往会成为导火索。

  淮安人杨启斌长期在外打工,无意中发现其妻黄月与唐尚联系较为密切,遂对二人关系产生怀疑。2009年10月份,其打工结束回家后,就察觉妻子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并开始留心防范。

  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黄月接到唐尚短信后谎称自己要回老家一趟便出门离去。杨启斌等女儿睡觉后也骑车赶回老家,见家中无人便心生怀疑。

  他便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来到唐尚承包的养殖塘口旁草棚处,发现其妻黄月正与唐尚在一起,气愤之下,杨启斌欲殴打妻子黄月,黄月让开。随后唐为护黄月又与杨启斌相互推搡纠缠至草棚外,缠打中,杨启斌拿出水果刀向唐尚腿部刺了数下,致其受伤倒地。唐尚被他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也是一起典型的因丈夫外出务工,怀疑妻子出轨而导致的血案。杨最后被控故意伤害罪并获刑。

  法官分析,“男性几年来常期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妻女,夫妻间相处沟通时间变少,感情变淡。因此,遇事无法沟通,往往容易走极端。”

  面对另一半出轨该如何解决?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方法,但以极端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自己将要面对法律的制裁不说,还会把其他无辜者拖入痛苦之中,郑鲁案中至少有四个家庭身陷巨痛,开庭时家属就曾在旁听席怒骂不止,以至于法警不得不出面干预。

  菜太咸了!丈夫怒杀妻子9起凶案因家庭琐事而起

  如果说因婚外情而引发的暴力案件还有可理解之处,占据了婚恋纠纷而致的凶案第二位的类型,则就让人唏嘘了。

  生活中,每对夫妻总会因生活琐事而产生摩擦,但却有人以残忍的暴力来解决纷争。

  调研报告显示,32起案件中有9起凶案是因家庭琐事而起,占调研案件总数的28.13%,仅次于婚外情。

  其中一起案例,竟然是因为丈夫觉得妻子做菜太咸了!2010年5月27日,淮安人邱学才在家中因妻子做的菜过咸而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争执并用手打妻子的头部。

  怒气未消的邱学才联想到妻子多年来一直与自己争吵,不服自己,即产生将其杀死然后自杀的念头,遂将她摁倒在地用手掐其脖子,又用布带缠绕她的脖子继续勒,致其当场死亡。

  此案中的死者许某案发时已经72岁高龄。

  另一案件中的夫妻则本是别人眼中的模范夫妻,丈夫欧某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且均已成家。但妻子婚后身体一直不好,经常住院治疗。约九年前开始,妻子突发脑血栓后就一直卧病在床,在家中吃药维持。

  2007年10月22日晚8时许,欧学祥伺侯妻子吃饭、小便过后,把她抱上床拿药给她吃,妻子却嫌药不好就哭着大骂欧学祥。欧学祥听了非常生气,感到自己多年辛辛苦苦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还要挣钱养家,却得不到理解,遂产生杀死她后再自杀的想法。

  于是,欧学祥在家中床上,用被子捂住妻子头部数分钟,致其死亡。

  夫妻因琐事相残,带给子女的心理创伤将无法弥补。但凡振峰法官注意到,这些看似因小事引发的惨剧,小事往往是导火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平日的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但是因为矛盾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引发了犯罪。此类犯罪一般都经历了爱情关系、婚姻关系或亲情关系从基本融洽到逐渐淡薄、再到产生矛盾、最后发展到相互仇视的过程,”凡振峰说。

  家暴“双方” 均可能成为杀人凶手

  家庭暴力案件导致的命案,数量只有两件。

  两件中的一件是“逆袭”,长期被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方愤而反击,动手杀死了施暴的丈夫。而另一起则相反,是丈夫在施暴中打死了妻子。

  丈夫施暴案件中的凶手名叫刘宏,他与妻子朱红一直有矛盾,还曾闹过离婚后来经调解和好,但对妻子的不信任使得两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打。

  2010年7月的一天中午,刘宏发现妻子朱红前一天晚上没回家,因此怀疑妻子与别的男人在一起。期间,刘宏将朱红从她打工的饭店带回到自家楼道口后,朱不肯上楼,其用脚踢朱红腿数下,硬将她拽上楼。

  进家门后,二人再次争吵。刘宏用家里一只三角圆形铁皮凳子砸朱手臂数下。后他进房间为带女儿看病收拾东西,出来后发现朱红不在家了。他便到和他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王某家找,看到朱红在王家后,便要求朱跟他回家,朱不肯,他非常生气,便用王某家客厅里一个小木凳子朝朱身上砸了几下。

  邻居王某赶紧拉架,但朱红仍坐在客厅地上不肯走。刘宏见状一气之下就上去用脚踹朱数下,后又用右手拽朱的头发往外拉。朱被拽起来跟着他走了,但到王某家门口又蹲下来不走,他就骂朱红,又用脚往朱身上踹几下。

  几分钟后,刘宏接到电话,说朱喊身上疼,他便立即回家,并请人帮打120。在王某家门口,看到朱红脸朝上睡在地上,立刻给她做人工呼吸,掐“人中”,妻子都没反应。

  120来后,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亡。刘宏得知妻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后抱着尸体失声痛哭,还独自把朱红尸体背回家。

  等岳父母赶到后,刘宏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尸检表明,朱因被多次殴打,致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而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葛秀花则是家暴中的受害者,她长期受到家暴,在一次因无法忍受丈夫赵其军酒后对其打骂后,乘赵其军睡着,用斧头砸赵其军头部两三下,致赵其军死亡。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赵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该案的主观恶性、再犯的可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葛秀花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法官分析说,“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非常容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这就需要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行为,而这又需要在社会上建立必要的救助机构,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

  因爱生恨

  同居分手成祸因

  除了发生于家庭内部、因“婚”起纠纷的案件,调研报告还把因“恋”生恨而发生的血案进行了梳理。

  董俊祥是一名中学老师,离过一次婚。2009年,一心想再找个对象的董俊祥在某交友网站上登记了征婚信息,并在网上留了自己的QQ号。随后不久,就有个叫郭燕的女人在QQ上加他为好友,两人便熟络起来,互相产生了好感。

  郭燕和他的情形类似,离过婚有个女儿,两人同病相怜。郭燕也答应与董俊祥交往,随后便在一起同居。董俊祥觉得郭燕漂亮,一心想尽快结婚,有什么亲戚朋友聚会都领着郭燕一块儿参加。在自己女儿过二十周岁生日以及父亲七十大寿宴席上,董俊祥也领着郭燕一同参加,希望家里人都能认同他们。

  可是,郭燕觉得女儿还小,自己并不想那么早再婚。为此,二人产生了些许不快,但是董俊祥却很乐观。

  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董俊祥喝酒后回到家中,便又向郭燕提起了领证的事情。哪想到,郭燕并不想,还打算离开他。董俊祥认为家人、亲戚、同事都已经知道他与郭燕同居并准备结婚之事,郭燕现在提出不与其结婚,让他很没有面子,也没法做人。

  董俊祥怀疑郭燕和她前夫又好上了,越想越气,这时候听见郭燕在卧室里说了一句气话:“不想活了。”喝了酒的董俊祥冲进房间,咆哮着:“那就都别活了。”随即,他将郭燕的头部用力撞向地面。郭燕头部出血,大呼“救命”,可是董俊祥见状非但没有停手,反而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对郭燕的后脑处乱砍二十余刀,致郭燕当场死亡。

  调研结果显示,同居期间因一方提出分手引发的命案达到了8件之多。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冯旭表示,“恋爱中的人感情受挫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问题,同居后感情受挫极易激起报复心理,进而酿成悲剧。”

  对话

  凡振峰:

  减少惨剧,须抵制婚外情等亚文化

  撰写《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的凡振峰,是一位基层法官。长期的司法实践,让他成为了一个“有心人”。他认为,“婚恋杀人”或者说“家变杀人”不是偶然的,要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必须把力用在源头上,“源头上抵制婚外恋、姘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的意义更大。树立健康的、符合社会道德的婚恋观,对预防此类案件的作用不可忽视。”

  柒周刊:为什么会想到做这样的一个调研?

  凡振峰:我最开始写调研报告时是想研究故意杀人案件的,然后很偶然的机会我经受了一起由于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后来,在我查阅近几年的故意杀人案件的判决书时,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

  着手这样一个调研报告,也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听到的看到的这类案件比较多。因为这类案件有一些共性,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往往牵扯到多个家庭,所以想做这样一个调研,搞清楚导致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和规律。

  柒周刊: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案件触目惊心,为什么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凡振峰:调查显示,这些命案多发在农村,犯罪者大多为农民。在调研过程中我也发现,大多数犯罪者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他们遇到纠纷后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导致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

  比如杨正喜故意杀人案,2010年的一天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他仅因生理上没能得到满足,一怒之下就用其车上的布条勒住范某某脖颈,将范某某勒死。

  由此看出来,很多犯罪者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十分严重,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根本不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所以一遇纠纷,就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当然,杨的案件非常极端。纵观这32个案例会发现,婚外恋占相当大的比例,占总数的四成多。需要重视的是,婚外情正成为威胁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婚外情造成情杀犯罪所占比例非常高,且作案手段异常残忍,造成后果也比较严重。

  柒周刊:与其他蓄谋的杀人犯罪相比,激情杀人在婚恋命案中比较普遍。如何分析这些激情杀人案件?

  凡振峰:心理学认为,激情是一种强烈情感的表现形态,人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产生的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激情案件的发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诊疗服务必不可少,以预防和矫正各种心理障碍。

  但是,激情犯罪的背后,是有原因的。也就是说,激情可能是个人的行为,但起因很复杂。由此,从源头上抵制婚外恋、姘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的意义更大。树立健康的、符合社会道德的婚恋观,对预防此类案件的作用不可忽视。

  柒周刊:针对文化层次较低的这部分人群,有什么好的应对之策?

  凡振峰:要将普法的重心向农村倾斜,目前普法教育重城镇轻农村、重形式轻效果。另外,对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还可以深入案发地现场开庭,利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法制教育。看到犯罪的恶果,认识到守法的必要,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婚恋命案分析——

  危险的中年

  在这份名为《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的调研报告中,淮安市洪泽法院法官凡振峰从几个人口学变量(犯罪人的职业、文化程度、年龄、性别)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的选取等方面分析了婚恋类故意杀人案。

  婚恋犯罪中年人居多

  人口学变量方面的统计数据显示:犯罪人的职业状况比较集中在无业、农民、工人三个群体,占到96.88%。32名犯罪人中,农民23人、无业人员5人、工人3人、个体户1人。“这固然与现实生活中这三类群体占总人口较大比例有关,同时也表明故意杀人罪不像白领犯罪等职务型犯罪那样需要某种职务或公权力作为实施前提。”

  调查报告显示,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32名犯罪人中,文盲3人,小学文化程度13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2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大专文化程度1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人。“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同样与其暴力犯罪的特征有关,它不像经济犯罪等一些智能型犯罪那样与人的智力水平紧密相关,所以并不需要较高文化程度即可实施。”

  犯罪人年龄主要分布在32岁至47岁之间,占总数的75%,多为青壮年。32名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8.93岁,其中最小年龄21岁,最大年龄74岁。“犯罪人犯故意杀人罪时普遍处于中年时期,这与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暴力犯罪有关,因为暴力犯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有体力上的优势。”

  男性犯罪率大大高于女性

  在犯罪人性别比方面,男性比女性的犯罪率明显高得多。男性占81.25%,女性占18.75%。对于其中的原因,凡振峰引用了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的观点。“对于女性犯罪,历来有女性的体力比男性弱(生物学上的原因);女性的社会活动范围较窄,犯罪机会较少(社会学上的原因)。”

  此外,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的选取方面,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凡振峰将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分为4种类型,其中情敌型12例、夫妻型10例、恋人型8例、亲属型2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发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婚外情。特别是女性一方发生婚外情之后,男方自尊极易受到强烈伤害,导致其杀害妻子及妻子情人,需引起高度关注。”

  在凡振峰看来,犯罪人作案手段也多样化。其中,持刀类有11例,属于主要犯罪手段。除此以外,手掐类6例、持绳子和布条勒颈类5例、纵火类2例、持锤棍类2例、持斧类2例、下毒类2例、持被子捂类1例、持凳子类1例。

  “由于故意杀人需要较强的体力,但女性犯罪人由于生理原因,体力先天弱于男性,所以女性犯罪人必然倾向于选择不需要较强体力对抗的杀人手段,如投毒、放火、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用斧头砍死等。此种情形在有预谋杀人的情况下尤为明显。在6名女性犯罪人中,采用下安眠药然后将被害人杀死的2例,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作案的2例,待被害人熟睡后用汽油点燃棉被作案的1例,因家庭矛盾将女儿杀死后自杀的1例,表现出与男性犯罪人显著不同的特点。”

  最后,犯罪人多挑选晚上作案。据统计,犯罪人白天实施犯罪的为9人,占28.12%,晚上实施犯罪的为23人,占71.88%。凡振峰还指出,在23起发生在晚上的案件中,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7点至凌晨2点之间,占到86.96%。

  “这表明,此类案件晚上的发案率显著高于白天。这主要是因为发生在婚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杀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男女双方单独相处的时间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同时,犯罪人对犯罪机会选择的随意性大且时间充裕,使得被害人无法防备,又由于婚恋男女双方的感情的发展变化往往不为他人所知,此类案件也不为社会所警觉,案发往往出人意料。”(卜言科 方雨薇 余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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