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时政类 > 正文

年终消费需理性工商提醒警惕商家"四宗罪"

来源:工商李沧分局 2012-03-13 21:53:15

   

    随着元旦和春节的日益临近,年终的消费旺季也已到来。许多市民选择在这期间进行大规模消费,各大商家也不遗余力地进行优惠促销活动,推动年终消费的热潮。然而,与节节攀升的年终消费相伴随的是消费者因盲目消费引发的大量消费纠纷与投诉。近日,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针对近期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纳,列举了部分商家在节前促销活动中的“四宗罪”。

    一、虚假打折,抬高价格

    市民女士前来投诉称,近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数码相机,标价牌上标示“原价1499元,现价899元”,相当于打了六折。感觉优惠力度较大的女士当即购买。但几天后她发现同事有一款与其型号相同的数码相机,于几个月前同样在该超市购买,价格为819元。“打折”后的价格反而比正常价高,让女士很郁闷。

    “虚假打折”是一些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商家抓住消费者重视价格差值的心理对某商品进行虚假标注原价,而后以比正常价还高的“折扣价”销售从而牟取暴利。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买东西一定要“货比三家”,当发现“虚假打折”行为时要注意搜集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宣称特价,拒绝“三包”

    市民女士日前在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300多元的真皮女鞋。但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就出现开胶情况。在要求店方退货时,女士被告知所买的皮鞋属于“特价处理品”,因此按规定不予“三包”,并且在柜台和购物小票上都已注明“特价品”字样。工商部门接到女士投诉后认为“特价品”并不等同于“处理品”,因此商家应履行“三包”责任。最终店方同意为女士换货。

    目前部分经营者为规避“三包”责任,有的故意把“特卖品”与“处理品”相混淆,有的事先张贴“不退不换”的告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特卖品”有别于“处理品”,其使用性能一般不具有瑕疵。消费者购买“特卖品”后享有与“正价品”相同的“包退、包换、包修”权利,所谓“不退换”的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隐性门槛”,优惠“缩水”

    市民先生收到某电脑商场宣传单,称只要在该商城组装电脑满一定金额便可免费获赠一台扫描打印一体机。早有更换电脑想法的先生兴冲冲地来到某电脑城组装配置了一台电脑,可当付款后领取赠品时却被告知,部分品牌的组件不参与此次活动,因此先生所组装的电脑剩余价值不足活动要求,不能领取赠品。

    目前,商家推出的“打折”、“降价”、“返利”、“返券”等优惠活动往往被附加了条件,暗设了门槛。有的规定“部分柜台、部分商品不参与优惠”、消费满额才能赠送、使用“积点”或“返券”来抵扣价款等,有的限定促销商品的数量和范围、“返券”使用期限和方式等,使优惠活动大幅“缩水”。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促销活动一定要认真留心,消费前向商家了解活动的相关规定,避免被“隐性门槛”绊住。

    四、价低货次,鱼目混珠

    市民女士最近在路过某商场时看到有人正在商场外举行“中外名牌运动服特价展销会”,现场摆放有许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动服装。销售者宣称服装都是从品牌商在国内的代加工厂直接进货,因此只要“成本价”。看到销售价格的确很低,女士一下买了5件。但当女士把衣服带回家后,却被女儿发现这些衣服都是仿冒产品,而且质量很差。等女士回去退货时,“展销会”早已无影无踪。商场有关人员称举办“展销会”的人只是租赁该商场外部分区域,对商品质量并不了解。

    为了促销商品,不少经营者举办特卖会、展销会。这些特卖会、展销会良莠不齐,更有甚者鱼目混珠,将假冒伪劣商品混迹其中。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特卖会、展销会购物,要看清商品的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购买食品的,还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购买名牌商品的,必要时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品牌授权书以验明“正身”,确保自己买到货真价实的“特卖品”。

    最后,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节前消费要理性,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申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孙爱军 刘玉磊)

-
相关链接

上一篇:提醒:"假一赔十也有前提
下一篇:盘点六大常见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