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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居委会主任2年贪污9000余万 被判死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2-01-07 14:20:32

    记者从大连市检察机关了解到,去年以来,大连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93件283人,其中,贪污贿赂等案件129件205人,渎职侵权等案件64件7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亿元。

    大连检察机关将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对准发生在百姓身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以重点带全局,彰显打击腐败的信心与能力。

    原大连造船厂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李某挪用公款460万美元案;原鞍山人保公司董某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1000余万元特大案;抚顺特殊钢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韩玉臣(副厅级)受贿案和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谷源德(正局级)受贿案……一系列要案、重特大案件的有效查办,极大地提升了大连反贪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据统计,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查办大案124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4人、百万元以上大案40件、厅局级要案2人。有12人被法院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针对贪腐案件作案手段日益隐蔽、涉及面广、突破难度大、窝案串案多等特点,该院从群众关注的热点行业和反映问题强烈的系统入手,找准办案的重点部位和突破口,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涉农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查办窝案串案为载体,在挖窝打串上求拓展、在行业治理上见实效,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有效形成了办案规模。

    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查办窝案、串案75件149人,切实起到了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其中,瓦房店市检察院查处了土地征用领域中的贪污“哈大客专”补偿款系列案件5件21人,庄河市检察院查办了贪污贿赂窝案、串案7件27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连市检察机关还利用社会资源,依托12309举报电话,设立监督热线电话;利用市检察院的门户网站,开通“诉讼监督”专门网页,专门受理人民群众关于诉讼监督方面的举报线索……大连市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支持与信任,广辟案源,将反贪工作倾力打造成为多方合力的“阳光工程”。

    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网上追逃”集中行动抓获和敦促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23人,其中6人为检警双方合作而成功抓捕的。

     1、王仁财贪污、挪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王仁财,男,55岁,原系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魏军,男,35岁,原系大连市亚鑫房地产公司法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王仁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魏军等人采取伪造转让协议、虚报饲养貂数等手段,贪污国家土地补偿款、貂款9000余万元,挪用征地补偿款15万元。

    另查,自1993年王仁财担任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村书记以来,先后将其亲属魏军及本村数名村民网络到自己身边,形成了以王仁财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魏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

    2011年12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仁财死刑,与挪用公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7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魏军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同案人员也分别被定罪判刑。

    2、周永刚贪污、挪用、职务侵占案

    周永刚,男,58岁,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水杨,女,44岁,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帐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帐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帐户予以侵占。

    2011年12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永刚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

    3、李庆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庆东,男,61岁,原系大连港日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李庆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匿资金、截留承包款、虚开发票核销账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贪污人民币1060余万元。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间,李庆东伙同公司财务人员,将账外资金505万元挪给他人使用。

    2011年12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庆东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范健伟贪污、挪用公款案

    范健伟,男,52岁,原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经贸公司经理、原烟台福丰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保联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范健伟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拨付烟台“银帆大厦”后续工程建设专款的职务便利,擅自从专款账户内支取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私营企业验资,后返还84万元;1999年8月~2000年6月间,范健伟先后从该账户内支出人民币455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公建房、个人炒股、经营饭店使用;1998年间,范健伟购买钢珠枪两支个人保存。

    2011年10月1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范健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与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绪生滥用职权案

    李绪生,男,58岁,原系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煤窑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李绪生在任职期间,在煤窑村海底清理整治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报原始发包合同及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件,将为扩大煤窑村海域承包面积篡改的合同上报街道,并提供一份由其个人委托制作的《煤窑村沿岸海底增殖区图》,虚报补偿面积2526.19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并将补偿款总额的10%予以截留。

    2011年12月1日,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李绪生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记者 张四清 贾铁生 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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