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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将开交房屋维修资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2-21 13:46:0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一户一账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帐,也就是一户一帐。

    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市民,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原有房屋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补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补交形式。

    房屋转让时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根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特性,同时还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与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市民资金专户中的维修资金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滚存使用。这里要明确一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是业主用于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不是交给政府的,更不是交给资金管理机构的。(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了使资金的使用范围更加清晰,保证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并明确了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五种费用。

    分摊原则。由于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资金使用后如何分摊,是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根据房屋共有的不同情况,对如何分摊作了具体规定。

    使用程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直接涉及到业主资金使用权行使和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业主自管资金、政府代管资金实施物业管理、政府代管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等三种情况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推行公示制度,保证业主知情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对使用方案的组织实施,资金的申请、划转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应急使用机制。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些故障,如按正常申请程序操作,可能会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参照上海等市的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五种适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的范围。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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