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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起暴力恐怖案一审宣判 6被告4人获死刑

来源:新疆法制报-- 2011-09-15 06:34:17 字号:TT

  天山网讯(记者 曹慧娟)2011年9月1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对“7·18”、“7·30”两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布里克木·艾山、穆合太尔·艾山、买买提尼亚孜·吐尔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自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先后在乌鲁木齐市、和田市对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等多人进行培训,形成以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为首的暴力恐怖组织,并多次密谋在乌鲁木齐、喀什、和田等地实施暴力恐怖活动。2011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带领组织成员,携带斧头、砍刀、燃烧瓶等作案工具,暴力袭击和田市公安局纳尔巴格派出所,杀害1名联防队员和2名人质,致两名无辜群众重伤、轻伤,打砸、焚烧派出所及周边商户财物,造成财产损失367760元。在处置过程中,又致一名武警战士牺牲,一名特警和一名联防队员受伤。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阿布里克木·艾山、穆合太尔·艾山、买买提尼亚孜·吐尔逊等人经多次密谋,建立以买买提艾力·提力瓦尔迪(系“7·30”案件首犯,被击毙)为首的暴力恐怖组织,并购置犯罪工具、学习制爆技术、非法制造爆炸物,预谋、策划在喀什市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买买提尼亚孜·吐尔逊组织、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训练,起组织领导作用。

  2011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不里克木·艾山与吾拉音·买买提(已死亡)在喀什市美食街路口劫持一辆货车并杀害驾驶员后,驾车冲撞并下车持刀砍刺无辜群众,造成8人死亡、31名群众受伤。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穆合太尔·艾山等5人携带刀具,驾乘装有爆炸装置的电动车至喀什市香榭大街,砍杀无辜群众,引爆电动车上的爆炸装置,致5人死亡、10名群众及3名公安民警受伤,造成财产损失187008元。

  两案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出庭提供辩护,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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