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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设房屋维修资金 不交钱办不下房产证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28 04:45:22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共部位破碎,大家如何出钱维修?昨日,市法制办公示《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明确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交存、如何使用、如何管理。为市民住房公共部位维修确定了有法可依且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而如果业主拒绝交存专项资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解读

    据了解,我市在2002年3月1日颁布了《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办法只是就责任分摊做出了划分,并没有就提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立法指导和制约,所以使得在具体解决维修问题时,往往因为资金筹集不到位而无法开展维修工程。这次我市出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从源头上解决房屋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来源难题。

    资金用于房屋维修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不交钱办不下房产证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是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即谁买的房子谁交钱。对于属于公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售公有住房中,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住房维修专项资金,在购房人购买房子的时候就必须交存。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带有强制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未续交、补建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即如果购房人没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购房人交存但开发商没有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都将无法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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