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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省钱计税方法详解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19 06:15:31

  昨天,青岛市地税局首次公开发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材料”,对热点问题一一解答。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依据我市地税部门的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数由去年底103万人,减至约30万人,减少约73万人,减幅达71%。综合多种因素带来的减收影响,全市个人所得税一年将减收16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5%。

  热点问题

  计税

以实际取得为准

  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就能适用新起征点吗?对于这个问题,地税局负责人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上,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基本上按照实际收到的月份计算税款,类似于会计上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都是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缴纳。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底发奖金能省税钱

  此前,税务部门出台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让工薪族省下了不少税金。9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能享受优惠吗?答案是肯定的。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修改后新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负责人给记者举出一个例子。

  例如: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还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个体户前八后四分开算

  个税法修改不止工薪族受益,个体工商户也在受益行列。青岛有数十万个体工商户,今年缴个税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地税局负责人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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