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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农合医疗条例今起实施 个人缴费不超20%

来源:青岛日报 2011-07-01 06:43:23

  作为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完成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提供法律保障。

  参合居民无地域限制

  《条例》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区域长期居住的居民以及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可

参合。

  另外,我市参合居民在青岛行政区域外长期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约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后,享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待遇。例如:我市某区(市)的一对参合夫妇,随其子女在北京长期居住。为方便就医,在该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北京市某家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平常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这样,这对夫妇在北京市该二级定点医院诊疗产生的医药费用,在出院后可回到该区(市)进行报销。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与其在我市相同级别定点医院诊疗的享受政策相同。

  新生儿免缴当年费用

  《条例》规定,符合参合条件的居民,按照自愿的原则,整户参加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随其父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例如,即墨市某村李老汉家户口本上登记为四口人,分别为李老汉、李老汉的妻子王某、李老汉的儿子李某、李某怀孕的妻子赵某。在其家庭成员户籍未发生变迁的情况下,若李老汉及其妻子要想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新农合,其一家四口应同时参加。若该户已参加了下一年度的新农合,李老汉的孙子于下一年度2月份出生,当年,其孙子在没有交费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新农合待遇。

  个人缴费不超过20%

  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年每人3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年每人最低250元,其中参合居民个人缴费仅占筹资额的20%。我市参合人数由试点之初的不到 300万人增加到目前的444.85万人,参合率达到100%。

  住院报销比例最高75%

  《条例》规定,参合居民在本区市范围内镇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普通门诊按规定比例报销,设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例如2011年我市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是3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高于200元。特殊病种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同时设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例如2011年我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一级75%、二级55%、三级45%,起付一级100元、二级300元、三级800元,最高支付限额是10万元。

  参合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统一实行微机联网、网上审核、即时报销。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因外伤、意外伤害、连续多次转院治疗的,不能办理即时结报,需30日之内回参合居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1337家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居民就诊

  目前,我市已确定了1337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因病情特殊,我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解决的疾病,应由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外地住院治疗。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市立医院、青医附院、海慈集团、四○一医院、市中心医院、五医、八医、胶州中心医院、妇儿保健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肿瘤医院、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医集团商业医院。(隋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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