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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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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07 15:24:23     新闻报料

    [案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广告事业空前繁荣,但虚假广告也随之蔓延。诸如某某特效药如何灵验,从功能上看几乎是包治百病等等。不少新闻媒体、影视明星受利益驱使,频频在镜头和报端推波助澜,为根本没有亲自使用过的产品摇旗呐喊。2008年我国就曾经发生了多起消费者受骗、要求起诉该产品的明星代言人的案件。虚假广告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我国市场经济的诚信问题出现了严重的缺失。亟待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宣传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据]

    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在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但即便如此,欺骗性广告仍然频频见诸电视报端。首先是报纸、电台、电视台等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追求高额广告费,不管真假优劣,一概广告宣传,形成铺天盖地之势。其次是不少所谓名人尤其是演艺明星,为了拿到高额代言费,即使自己根本没有用过该产品,也积极代言,大肆鼓吹该产品如何优秀。前不久,频频在医药广告中登场的所谓某医科大学著名教授被网友曝光,其人实际是一名演员,根本不具有任何权威资格,却在各种广告中频频上镜出场,今天是王教授,明天成黄医生,真诚恳切地阐述各种产品的效果,误导了大量的电视观众。

    虚假广告满天飞,反映出的是我们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严重的信用缺失。暴露出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造假成本和处罚力度不成正比。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有明文规定,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也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广告主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通过虚假广告牟利,就是因为与可能获得的利润相比,受到处罚的“成本”并不算高,交纳的罚款权当是学费,早晚还能从消费者手中挣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只要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机会成本”偏低,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在比较成熟规范的信用经济环境里,一个人如果有了信用方面的不良记录,不仅很难找到经营伙伴,而且借贷无门,从此在经济领域寸步难行。与这样的后果比起来,通过虚假广告获得的利润是微不足道的,这就使得广告主在发布虚假、误导信息时不得不从长远发展考虑,三思而后行。而在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这样的诚信经济环境,信用的价值不高,处罚的程度可以承受,使一些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虚假广告是标,信用缺失则是本,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固然重要,建立一个信用经济的环境才是更为根本的。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信用制度的建设已经不能再等了。

    [方案]

    1、对进行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不仅要给予巨额罚款,更要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对其以后的经营行为严格限制,使广告主不敢再从事类似的活动。

    2、对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宣传行为和明星名人代言行为进行规范。如果某广告主每年因虚假广告遭顾客投诉达到一定比例,应对为其做广告宣传的新闻媒体及其代言人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加强对新闻媒体、代言人的教育,保留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发布真实信息,而不能唯利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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