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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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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1-03-07 15:21:51     新闻报料

    [案由]

    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的免检制度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免检制度所造成的产品质量漏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起广泛争议。经有关部门调查,生产三鹿奶粉的企业就曾经是质量信得过的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免检使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机会流入市场,给国家的质量信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虽然目前食品类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制度已经停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已经全部退出历史舞台。目前,2001年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仍在发挥作用。有关政府执法部门有必要全面取消产品免检,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堵塞漏洞,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据]

    过去,我们国家长期存在名牌产品免检制度,即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称号有效期内,享受免检待遇的制度,对此类企业产品质量只是进行抽检或由该企业进行自检。这一制度在企业范围内广泛存在,并被很多企业引以为荣。当初这样做的立意出发点是好的,一是为节约检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为了激发企业的上进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知名度。这一做法体现了对生产者职业道德的尊重和信任,曾经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在日益活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道德规范永远无法代替法规条文的刚性约束。

    一是我们很多企业由于免检制度的存在,给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提供了“弹性操作”的空间,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惜以次充好,假借免检的招牌逃避了检查,生产出来的劣质产品堂而皇之的进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免检已经成为企业宣传促销的工具,评审过程成为了不严肃的闹剧,评审结论只是产品的卖点,与产品的实际质量完全脱节。

    二是从法律角度看,产品免检制度的存在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免检制度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处罚,纯粹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自身责任,实行选择性执法的借口。由于产品质量免检是以政府部门规章的面目出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的健康等合法权益因产品质量而受到损害时,无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免检制度的存在给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了腐败。执法人员在产品检验还是不检验、如何检验的问题上,可以与生产厂家讨价还价,国家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公平竞争的原则被破坏。

    让产品质量检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市场失灵的问题才可能由政府来矫正。鉴于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到三鹿奶粉等事件造成的巨大恶劣影响,建议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进一步严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维护中国企业产品质量的形象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方案]

    1、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制定更加详细、科学、规范的检查和处罚制度,特别是对食品类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关停、整改等更加严厉的制裁手段,确保产品质量。

    2、充分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和群众监督渠道,加强对质量检测部门的社会监督,提高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检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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