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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官员受贿1575次创纪录 赃款存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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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10 06:56:07 法治周末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巨款

    分存亲属名下

    创受贿次数之最 却“身无分文”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贪污受贿上千万元,先后一千五百七十五次受贿,创下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但其家庭成员名下却没什么钱

    原来,为免东窗事发,李荫奎一边上缴廉政账户资金,一边却让妻子四处找亲戚朋友借来身份证,用其他人的名义藏匿巨额赃款

    落马贪官李荫奎,在担任河南省封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主动上缴廉政账户资金639800元,以示自己清廉。

    殊不料,日后他却被查出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142人给予的人民币1276万元、欧元8000元、美元8000元,创下了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

    包庇“毒工厂” “阴沟”翻了船

    李荫奎在“阴沟里翻了船”,这条“阴沟”还是他自己一手“挖”出来的。“翻船的阴沟”就是地处封丘县城居民区中的“毒工厂”——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黄河化工非法生产甲醇,不仅产生了严重的噪音和粉尘污染,还导致了附近居民患肺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的人数开始增加;而且这家工厂还偷偷将废水、废液从暗道经十支渠直接排入黄河,导致周围环境进一步恶化。

    省、市政府部门为此多次下达停产令,但黄河化工却屡屡“起死回生”,甚至被列为了当地政府的重点项目。

    黄河化工到底有何神通?竟然能在一再被关停的情况下,变成政府的重点项目?从黄河化工筹建的历史来看,答案呼之欲出。

    黄河化工的前身是封丘县化肥厂。化肥厂筹建于上世纪70年代,属地方国营企业,主要生产尿素。化肥厂在上世纪80年代颇为红火,但由于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之后效益连年下降。1998年,化肥厂宣布破产。

    据当年的评估报告,化肥厂总资产达1亿多元,负债总额2.7亿多元。这个看似烂摊子的化肥厂却引来许多企业老板的青睐,都表示愿意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出资收购。

    2003年1月7日,在既没有经过清算组讨论,也没有报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时任县长李荫奎就代表封丘县人民政府,与河南省武陟县腾飞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慈签订了《封丘县化肥厂整体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黄金慈以300万元的价格买断封丘县化肥厂的所有资产;封丘县政府仅对出售资产监控5年。

    表面上看,这份协议与其他的地方国有资产转让没有太大区别,实质上却区别很大。其他的国有企业改制,尽管有可能是零资产甚至负资产转让,但常常有附带条件,比如承担企业债务,解决职工就业、社会保险问题等。

    而封丘县政府整体出让化肥厂,却是通过表面的破产程序将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赖掉后,将化肥厂1亿多元的净资产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金慈,相当于后者空手套得了上亿元国有资产。

    这一切皆因为李荫奎和黄金慈为武陟老乡。

    黄金慈承包化肥厂后,将其改建成如今的黄河化工。2004年,黄金慈接手黄河化工1年以后,黄河化工被当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列为14家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中的一家。此后,黄河化工多次被列入“黑名单”。但有着老乡李荫奎的庇护,黄金慈屡屡化险为夷,黄河化工继续生产。

    2008年年初,黄金慈竟然投资生产污染更加严重的甲醇。

    同年9月,900多名居民代表在一封举报信上联名按下红手印。部分居民代表开始逐级向封丘县、新乡市和河南省的环保、信访部门举报。

    这一事件随即得到重视。2008年12月,黄河化工被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而李荫奎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被河南省纪委重视,成立专案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2009年2月,刚任几个月县委书记的李荫奎被“双规”。

    受贿上千万 名下无巨款

    刚被“双规”期间,面对专案调查组,李荫奎十分坦然:“你们查吧,家庭情况可以说明我的问题。面对金钱诱惑,我抵抗住了。但碍于人情,也收下了一些钱,我都上缴廉政账户了。”

    专案调查组调查发现,李荫奎和妻子、孩子名下均无大额财产,而李荫奎在2003年至2008年12月确实上缴廉政账户资金共639800元。

    案件一度进入了僵持阶段。

    由于掌握的线索来源于封丘县前任县委书记赵建军(2008年10月任新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后因收受索要贿赂383万余元、礼金482万余元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为了掌握李荫奎的犯罪事实,调查组和负责赵建军一案的专案组配合,争取从赵建军口中得知更多关于李荫奎的犯罪线索。

    经过一番工作,赵建军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也提供了李荫奎的部分犯罪线索。

    面对专案组调查人员,李荫奎最终主动交代,在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他先后共1575次收受140余人贿赂780万元、礼金553.7万元,贪污8.4万元的犯罪事实。

    收受了巨额贿赂,家庭名下却无巨款,李荫奎的巨额财产究竟藏匿于何处?

    原来,李荫奎和妻子刘士珍在收受第一笔贿赂的时候,也是心惊肉跳,总怕东窗事发。二人合计,最终商定“妙计”:他们家庭成员名下不放财产,而是让亲戚朋友四处找身份证,以备存款之需。

    根据李荫奎的交代,省纪委专案组人员从刘士珍的妹妹刘士兰处提取存单41份,股金证一份,总金额为人民币193.2万元、美元9015.23元、欧元2416.49元;从刘士珍的弟弟刘世庆处提取存单45份,股金证一份,总金额为4602098.73元,另提取现金人民币22.96万元、美元65000元和欧元8000元;从刘士珍的妹妹刘慧娟家中提取存单13份,总金额为125万元;从刘士珍的表哥杨某的诊所里提取存单10份,总金额为60万元;刘士兰丈夫李继平主动向专案组人员交出存单14份,总金额120万元,另上缴现金45万元。而从李荫奎家中仅提取现金5万余元。

    此后,此案交由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公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中秋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荫奎在担任河南省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局长共142人给予的人民币1276万元、欧元8000元、美元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李荫奎有自首情节,并且退缴了绝大部分受贿赃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荫奎对一审判决不服,很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荫奎的辩护人称:其收受的钱多数是礼金,送礼人利用逢年过节期间,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主观上为得到工作上的支持、关照,多次送5000元以下的小额现金,但收钱后,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不具备受贿罪钱权交易的特征,此项共计313.1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减去;另外,其在办丧事时收受的5000元以下的小额礼金,共计105.3万元,属礼尚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原判已认定其有自首、退赃情节,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外延伸

    财产申报制的漏洞

    河南省纪委通报称,2006年以来,河南省先后有22名担任过县委书记的领导干部被查处,县委书记成了官员腐败的“重灾区”,也是今后加强防腐的重点。

    据了解,在2006年以来查处的22名县委书记案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1年被查处的。

    对于反腐败工作,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今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有隐瞒不报房产等事项的可被免职。

    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在肯定这一制度的同时,应看到它不是反腐“万能药”。在利欲熏心的情况下,贪官们肯定会“下有对策”。李荫奎受贿一案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最好例证。

    因为这个财产申报制要申报的财产是“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没有包括“现金”和“在国外的存款”。从这点来看,贪官可以贮藏“现金”、也可以在“国外存款”。甚至于向近亲属转移财产。财产申报虽然有申报“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内容。但他可以转移到更远一些的亲朋好友名下。像李荫奎,甚至把财产转移到他妻子的表哥那里,规避了上述规定。

    对于腐败,大家都深恶痛绝,就如毒瘤在身,一日不除,寝食难安。有人把财产公示说成是“遏制社会腐败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但这并不是灵丹妙药,干部财产公示仅仅是反腐的一项手段,而不能认为就是全部。财产的多少与是否腐败,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像李荫奎受贿一案,“裸官”一无所有,其实更腐败。另外,贪官们是不会申报非法收入的,如果申报,还不如到反贪局去自首,还可以落个宽大处理。他们想得更多的是“下有对策”。

    治国就是治吏。人民有权对官员进行质疑、质询和监督,国家更应该出台强有力的措施对官吏进行制约和防范,而不能仅仅靠一种手段。(李水成 特约撰稿 冯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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