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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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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4 08:09:31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南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依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建立政府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确定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与企业融资洽谈会,促进金融产品和优势项目对接。对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2.建立信用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开展短期(半年以内)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照短期信用担保总额的2.5‰给予风险奖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文人民币,下同)。对新增贷款担保额单笔贷款担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单笔贷款担保在300万元以上的业务,按青财源〔2008〕2号文件的奖励规定给予风险补助,按照市区两级分担比例,承担区级财政奖励支出。积极引导成立市南区担保业协会。

    3.支持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对于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经论证评估后,给予30%-50%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融资额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含2亿元),给予8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壳上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在市补贴的基础上,追加50%的补贴。对投资市南区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投资机构5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

    二、支持中小企业实行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升级

    5.不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区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拿出2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成长型、文化创意型和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政策效力真正惠及中小企业。

    6.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按照《市南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的奖励办法》(青南政发〔2007〕26号)规定,对进行自主创新、开展品牌建设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7.鼓励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在享受《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市级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50%奖励。

    8.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对被评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9.扶持中小企业外向拓展。对品牌及成长型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著名展会和考察活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1人交通费及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0.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和发展连锁经营。对区内同类型中小企业实现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后规模实力显著增强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总部在我区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我区缴纳的连锁企业,每增加一个直营店给予3-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加盟店给予1-2万元奖励。

    11.实施零行政成本创业制度。严格落实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制度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在我区新办的各类独立核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青岛市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青南政办发〔2005〕51号)规定,一次性享受工商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费补贴。

    12.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08〕199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南政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项目无偿资助的政策扶持。

    三、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13.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原有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14.促进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发展。对经区政府批准,属于市南区重点发展产业且经常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对接受区政府委托开展专项活动的,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15.加强对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支持。对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的,按照《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南政发〔2008〕47号)规定,给予人才发展资助。支持社会化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对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经申报批准纳入培训计划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费用补贴。

    四、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16.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调整完善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收费服务窗口,对与区级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17.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各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要在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区监察局。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监察局。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台账制度,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鼓励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18.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列入市物价、财政部门印制的《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般按下限执行。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处罚应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严禁使用往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

    19.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严禁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规范涉企培训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培训须向区监察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20.完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部分中介服务机构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或参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与其彻底脱钩。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各行业协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严禁依托行政权力变相强制进行服务收费。对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

    21.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责成其依法予以赔偿。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附则

    22.本意见中扶持奖励的中小企业,是指在市南区注册且企业主体税种在市南区缴纳的中小企业。

    23.对于不服从管理、因违法经营受到处罚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出现重大事故的企业,当年不作为本意见的奖励补助对象考虑。

    24.奖励扶持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的,并且本意见中没有明确追加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5.本意见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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