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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办兑现承诺再答网友 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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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9 16:15:30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做客民生在线

青岛新闻网11月19日讯 11月11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做客民生在线,就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编制物业管理总体规划、及物业管理长期发展规划问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今日,市物业办兑现承诺,将部分剩余问题给予解答。

【贴号:2】 foxqd 物业啊物业 快来看看市南区天虹花园吧,乱死了,很多业主因对物业不满意多年拒交费用。业主委员会早已名存实亡了,物业过期也无法备案,应算非法营业非法收费。此事多次向市南区物业办反映、交涉过,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人叹为观止!

你好: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对物业不满意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解聘物业公司。

二是反映物业公司非法收费。据了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三是反映市南区物业办不作为。据调查了解天虹花园小区原隶属于崂山区(目前其土地性质依然属于崂山区),2008年9月起行政区划规市南区,市南区物业办与金门路街道办事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帮助业主解决有关问题。

 

【贴号:5】 haijie Re:听说青岛有500多家物业公司,是不是太多了?应该整合一下,创出品牌来。

你好:物业服务公司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们应该鼓励竞争,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你提的创出品牌这项工作我们一直很重视,也有很多物业服务公司做得很好。谢谢你提的建议。

 

【贴号:8】 qwfw780712 王主任,空房物业费该不该交? 买了一套二手房,一直没住,空了能有一年多,请问物业费该交吗? 物业说空房可以按照8折交费,合理吗? 谢谢!

你好:按照国务院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购房后拿到钥匙的次月起就应该交纳物业费,至于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贴号:11】留言板 关于小区内车位物业收费问题

王主任你好: 现在市内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实施车位收费(75-150元/月不等),并且大多数物业公司只卖车位却不负责看管车(甚至出现像李沧区百通花园小区扎车胎事件),请问是否合法?咱青岛市是否有相应的具体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应强制规定物业公司的对本小区内的购买车位的车辆应有看护的责任,并进行明文规定并强制约束物业公司,保护业主车主的合法权益?谢谢!

你好:你提的问题青岛市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泊位:中型车3元/次、6元/日、150元/月,小型车2元/次、4元/日、100元/月,三轮摩托1.5元/次、3元/日、50元/月,小型摩托1元/次、2元/日、20元/月;地下停车泊位:中型车3元/次、9元/日、350元/月,小型车2元/次、6元/日、300元/月,三轮摩托1.5元/次、4元/日、70元/月,小型摩托1元/次、3元/日、30元/月;每次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的执行计日收费标准。

 

【贴号:12】 hfx8 关于停车场收费封闭小区的地下、地上停车场收费,青岛市有无明确规定?还是各物业公司说了算?请指教。

你好:你提的关于封闭小区的地下、地上停车场收费问题青岛市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泊位:中型车3元/次、6元/日、150元/月,小型车2元/次、4元/日、100元/月,三轮摩托1.5元/次、3元/日、50元/月,小型摩托1元/次、2元/日、20元/月;地下停车泊位:中型车3元/次、9元/日、350元/月,小型车2元/次、6元/日、300元/月,三轮摩托1.5元/次、4元/日、70元/月,小型摩托1元/次、3元/日、30元/月;每次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的执行计日收费标准。

 

【贴号:13】留言板 物业在当今和谐社会到底扮演着什么角色? 物业在我的记忆中,就是向业主收钱不办事的一个机构。也就是房地产商开发房子后留下来一部分人进行二次收取房价的机构。首先是广大业主安全没有,业主被盗,物业看护没责任。共用设施坏了物业管理不掏钱维修,广大业主分摊。电梯坏了,在电梯内找不到应急电话,维修电梯业主买单。小区内的环境脏、乱、差。物业的责任到底在哪里?

你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同时第六十七条还规定: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所以,你可以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看一下是否签定了有关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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