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4日,滕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滕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预交了50%的购房款,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于2007年5月18日把房子交付使用。交房后,滕某一家入住该房,但开发商迟迟未能帮其办理该房房产证,滕某多次催告未果。2008年8月底,该房地产公司人去楼空,滕某经调查得知其所住的房屋已被查封,将要被拍卖,以偿还开发商拖欠银行的债务。滕某一团雾水,自己花钱买回的新房怎么就被别人拍卖了呢?
原来在与滕某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即2006年3月,开发商为筹集资金已经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开发的楼盘作为抵押(其中包含滕某购买的房屋)。现在房地产公司因无法履行债务,所以银行申请拍卖该抵押物,以优先偿还该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借款。
本来以为购买了新房子就可以享受一番,但入住新房不久,乔迁的喜庆余温还没有过去,滕某一家就马上面临着无家可归的窘况,而已经交付的房款又怎么追回来,对此他非常无奈。
本报记者采访了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汤书国,汤律师分析指出:此种情形下,业主应果断及时提起诉讼,被告应包括开发商以及开发商的股东,银行由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按照诉讼法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对于已交纳大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业主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行使优先于银行的受偿权,否则,等银行执行完毕,业主再提起诉讼则难以获得房款。
尤其是一旦开发商无法偿还建筑公司及银行的债务时,很有可能被宣布破产,一旦破产,则购房者所购买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则会被列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进行债务清理,根据司法经验,这种情况下业主会遭受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因此,在银行或建筑公司尚未申请拍卖之前立即提起诉讼,就成为业主惟一且必须的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