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契税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依法征收契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凡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间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尚未缴纳契税的,请纳税人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青岛市财政局契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对逾期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自合同签订后第10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凡市内四区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尚未缴纳契税的,请纳税人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青岛市财政局契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对逾期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自合同签订后第10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契税纳税人,均可到以下地点办理纳税:
青岛市财政局契税办税服务厅
地址: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巫峡路9-11号
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契税窗口
地址:峰山路117号
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契税窗口
地址:新浦路6号
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契税窗口
地址:和兴路68号甲
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契税窗口
地址:杭州路9号
咨询电话:0532-82658707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