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价持续走高,许多人将目光转向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因为农村的自建房与城里商品房的性质不同,俗称“小产权房”。但地处法律模糊地带的“小产权房”是没有“名分”的。由于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被起诉,法院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不会为“小产权房”转正,城市居民请慎买“小产权房”。
城里老师买了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
李祥福系我市某工厂职工,其妻田英为我市某村农民,农业户口。2004年12月30日,田英将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以4.8万元卖给了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休老师孙国成。2005年8月,李祥福发现老房子被卖后表示反对,夫妇二人协商未果。李祥福以其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且其房屋买卖违反国家现行政策强制性规定为由,将其妻田英和买房者孙国成诉至九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确认该房屋的买卖无效,原告李祥福的主张得到支持。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孙国成2007年春节前把房屋退还李祥福、田英夫妇;李祥福、田英夫妇返还孙国成购房款4.8万元;李祥福、田英夫妇补偿孙国成房屋装潢款1.8万元,于退房时一并付清。现该案已执行到位。
北漂艺术家买了当地农民的自建房
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因聚集着众多的艺术家而闻名。去年9月起,当地卖房的农民陆续起诉12名在某镇购买其房屋的艺术家。
邱某、王某夫妇俩,籍贯河北邯郸,住在通州区某镇。2002年,他俩卖掉老家房子,在某镇辛店村买下彭某父亲马万春名下的房屋及院落。经双方协商,房屋作价4.5万元。在签署协议、支付彭某房款以后,王某一家三口搬进去居住至今。
“当时,某镇的房子没有现在这么值钱。”王某说,“彭某要是把房子卖给本村村民,也就卖一两万元,我们当时算是高价购买。”
2006年年底,彭某、赵某夫妇提出要撤销协议、收回房子,并以此提起诉讼。
7月10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彭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邱某、王某夫妇的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彭某向王某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款,限王某90天内腾退房屋。
在某镇,王某、邱某夫妇并不是唯一被起诉的购房艺术家。之后,从2006年10月起,陆续有王某、庆某、杨 某等12名艺术家被起诉,涉及某镇镇四五个村的农民房屋。
在这些案子中,所有原告都是某镇的本地农民,所有被告都是外地来京在某镇买了房屋的艺术家,所有案由都是原告要收回售出的房子。
买房时,这些艺术家们以为,他们买农民的房子,和村民间的交易一样,付钱后就永远属于自己,尽管只有买卖协议,没有产权证。但法院判决他们购买农民私有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
国土资源部门:现有“小产权房”被叫停
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农委,对全市“小产权房”、“乡产权房”进行联合调查摸底,对现有“小产权房”、“乡产权房”采取了停工停售的措施。与此相关的村集体组织有关负责人和不法开发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在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上透露的。
在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没有法律保障的“乡产权房”、“小产权房”项目的同时,北京市国土局下一步还将对涉及这些项目的村集体组织、不法开发商采取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措施以及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乡产权房”、“小产权房”项目的具体处理办法,目前在进一步研究中。
法官说法: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的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也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国家政策,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城市居民不要为了价格低廉而购买没有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和未经批准非法征地的土地上建自建房屋,否则引起的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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