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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开启新民富时代 将会引发"原罪赦免"?

青岛新闻网  2007-09-28 15:04:23  中国经营报

 

    “现代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机关,并不单纯是一个表决机关,更关键的是它要通过对民意的沟通整合,最终构建出一种使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和谐相处的制度框架。”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历经多次审议最终被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可谓是对这一法治精神的深入贯彻。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史,由于《物权法》涉及的利益群体具有空前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其导致的意见对立也尤为突出。在前后的七次审议中,《物权法》姓资姓社的问题、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强制拆迁的问题,都深处争议旋涡。但正是这些争议,促成了民意的切实沟通,成为我国《物权法》更具现实基础的推动力量。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与《合同法》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建国58年来,我们终于拨开意识形态的迷雾,对产权的归属做了清晰而大胆的界定,这是一个伟大旅程的开始。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停滞不前的,《物权法》只有在实践中得以应用完善、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其“经济宪法”的价值。

 

《物权法》体现了多少民生关照?

 

记者:本届人大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民生,平等”,那么《物权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民生问题?《物权法》对老百姓权利的保护程度到底有多大?

张星水:“国计民生”是本次两会的重点,尤其是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主要就是“社会法”方面的立法,如“再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保基金的监管”等。《物权法》的通过等于是为此开了一个好头。

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已经加入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到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没有违宪审查的机制,可操作性较差。而《物权法》出台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对老百姓权利的维护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如很多民营企业家在发展的初期,受到当时政策的限制,必须与政府合作。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仅止于挂靠,他们顶着集体主义的红帽子,实质上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营好了,主管单位就可以通过换掉企业负责人的方式拿走企业财产,而被撤掉的企业负责人,实质上是企业真正的所有人。即使启动了司法程序,由于没有《物权法》的保护,最终也会败诉,丧失掉司法救济的机会。

这类“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涉及到的财产数额也很大。《物权法》通过后,对他们的权利会是一种保护。

尹田:如果说《物权法》的民生意义,我认为首先其制定遵循了对财产一体化平等保护的原则,确认了“在财产保护问题上不存在特权”的理念。在以前,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高于个人财产,导致国家权力没有“边界”,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物权法》颁布后,个人财产可以与国家财产一样受到平等保护,从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其次,考虑到个人的弱势地位,《物权法》安排了很多个人财产保护的具体制度,对老百姓的利益做了着重的考虑,在个人与国家利益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平衡与和谐。

不过,《物权法》也没有就所有财产关系的问题给予彻底解决。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处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结束,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少一种社会的基本认同。

如“农村土地所有人”的问题,以前农村组织集体生产时有“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可以是所有人。但人民公社解散后,土地被农民承包,但所有人到底是谁并没有解决。

再如“拆迁补偿”问题,利益冲突很激烈。以前的法律规定要“合理补偿”,但什么叫合理本身就很模糊。现在《物权法》规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等于是也没有确定,留待到以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物权法》能约束政府的“权力边界”吗?

 

记者:人们对《物权法》的如饥似渴,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权力对物权的超越与践踏”。即使在《物权法》通过的今天,人们仍担心,在行政权力过重的社会结构中,一部《物权法》能在多大程度上确认或者规划政府的“权力边界”?

辜勤华:《物权法》的通过,对物权持有人的地位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当行政权力影响普通老百姓时,老百姓可以利用物权来抗衡行政权力。二是当行政权力打着公共利益的牌子进行征收征用的时候,作为所有权人的老百姓,可以质疑其公共征用的必要性,或将不合
理的补偿诉诸法律要求合理补偿。

不过,中国的老百姓要真正在实践中享受到这样的“物权”待遇,《物权法》只是开了一个头,更多地还需要一个社会体制给予保障。在美国,政府征地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评估不单纯涉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也不只是经济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取得纳税人的信任。所以,征用一定会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在中国,如果对政府官员的考量仍然只限于业绩的话,征用与公共利益就很难不形成矛盾。

张星水:近几年的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都遇到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就是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任意解释并扩大权力的范围,侵犯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但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限制机制。《物权法》的通过,有利于为这一限制机制建立起一个基础性的平台。

辜勤华:套用一句政治经济学上的术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府的“权力边界”也一定会有浓重的时代色彩。所以,有人才会说,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是一部工业经济时代的《物权法》,这样一部《物权法》,它对政府“权力边界”的限制,也就充满这个时代的特色。

拿最重要的不动产“土地”来说,我们还不能把土地作为商品,我们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现在《物权法》确认了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可自动免费续期,解决了困扰人们心头很久的问题。但是我相信政府一定考虑清楚了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费可以不收,但等到时机成熟,就可以征收“土地使用税”。那个时候,就是政府解决清了眼前问题,真正考虑“物尽其用”的时候,也会是《物权法》的设计真正走向现代化的时候。

 

《物权法》会引发“原罪赦免”?

 

记者:很多人担心,《物权法》通过之后,会对国资改革与社会变革背景下的“企业家原罪”问题给予保护或赦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辜勤华:原罪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那个时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是犯罪;现在的法律规定属于犯罪的,也不能对法律颁布以前的发生行为进行追究,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

如果是在现行法律颁布之后进行的犯罪行为,这一点都不用担心,因为我们国家刑法规定,追溯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如你在银行非法放贷了,那么到你退休了,查出来还是要追究你的责任。而且,涉及侵吞国资的问题,追溯时效也是终生的。

尹田:我认为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或者是缺少基本的知识。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法财产进行保护,这是常识。

过去《物权法》上有这样一个条文,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拥有一些财产,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那么就推定有权利受到保护。这时,就有人担心,如果是贪官污吏的非法所得,这些贪官污吏手段狡猾,一时找不到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那么就推定它有权利受到保护,这样就把所有非法财产变成了受到保护的合法财产。

这种想法错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把假想当成了事实。这就好比你拥有一件财产,如果你的这个财产被别人抢夺,你是否也需要说明这个财产的合法来源才会受到保护?

这种对你拥有的财产作出“合法来源”的推定,目的在于“恢复秩序”。就像著名的“无罪推定”理念一样,在证明你的财产是非法财产之前,都会受到保护。

如果你非要假定“每个官吏或者富人的财产都有问题”,那就是进入了观念上的误区。因为法律遵循的是证据,而不是假定,要用事实说话。当然,还有一些人是借这样的说法反对保护私人财产,反对经济体制改革,借老百姓的误解来推迟甚至影响《物权法》的通过。

透过这个误解来看,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取得时效”,指的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超过一定期限,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自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按照国外的《物权法》来说,这种占有一般时间很长,动产要5年,10年,不动产要经过20年。我国《物权法》对“取得时效”没有进行规定。

不过,即使是这样的规定,大家也不必担心。因为《物权法》所认为的合法取得,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公开地非暴力地占有超过一定时期,二是权利人要从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一定时间(5年)没有进行主张。这对于国家财产来说根本就不可能,哪里会有一个人公开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而不受到处理的?而如果是秘密地占有,就不可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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