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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看好了一处商品房,经与开发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王某协商后,就房屋位置、楼层、价格以及付款时间和方式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我和王某均签了名。我按协议支付了预付款10万元,开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三天后我接到开发公司通知,房屋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0元,要求我增付预付
款,我不同意,而开发公司称公司董事会早在我买房前就决定调价,并通知了销售部,在此情况下王某仍按原价销售属于越权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开发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开发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销售部业务员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不仅以开发公司的名义与你谈判、签约,而且这些谈判签约行为均是在开发公司所设的销售部进行的,因此你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某是代理开发公司与其谈判、签约的,正如储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银行柜台的出纳员有权代理银行收付现金一样,在同这些业务员进行业务交往时,相对人没有必要再去问问他们的授权范围。即使这些业务员超越其内部规定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也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开发公司关于董事会已变更价格的决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更何况协议已开始履行,开发公司已接受了你的预付款,在此情况下如欲变更价款,就必须征得你的同意。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张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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