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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共同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城市 养犬时请为其他人着想
青岛新闻网  2005-03-04 15:13:38 青岛日报
 

  养狗须知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及时清除犬粪。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养犬要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本报记者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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