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青岛晚报》报道,一女士因谁该给孩子交学费的问题,与公婆在街头争吵。该女士称,她从外地嫁来青岛,儿子正在读小学二年级,丈夫又远在上海工作,自己一个人在家抚养孩子非常不易,因此希望公婆能“赞助”孩子新学期的学费,但公婆表示,自己摆水果摊赚钱并不容易,不可能负担这么多的学费,
其实儿媳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这件事既可讲“情理”,也可讲“法理”。按照一般“情理”,要爷爷奶奶赞助一下小孙子的学费也是应该的。再从“法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么,祖父母有无义务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辈只在特定情况下,才对孙辈有抚养义务。因此,这位女士的公婆给小孙子拿学费并不是“官的”。 与西方国家儿女很早就独立,与父母“各花各的钱”不同,中国有老人赞助晚辈的传统。有的甚至儿女已经成年,有了自己的收入了,父母还在经济上资助,资助上学、结婚、买房,甚至资助完了儿女还要资助孙辈,“啃老吃老”的现象屡见不鲜。儿女对此习以为常,老人们呢?他们有的有财力也乐于被“啃”,有的则被“啃”得无奈、“啃”得痛苦。 所以,儿孙辈在这个问题上也要与时俱进,不能把法定义务与“亲情赞助”混为一谈。对于传统做法,优秀的要继承,不合时代要求的要丢弃,要逐渐树立以法律规范两代人的关系的现代观念。这样,才能使两代人的亲情更深。作者: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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