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事故调查
1、管辖
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市)公安消防大队或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特大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或省公安消防总负责调查;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
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协助;
上述火灾具有纵火嫌疑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与刑事侦查部门联合调查,构成纵火案件的,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调查。
2、调查程序
(1)火灾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询(讯)问证人、当事人时,应不少于两人,询(讯)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2)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3)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强制传唤;
(4)对现场提取的物证应进行录像、照相及妥善保管,必要时,送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复杂疑难火灾可进行模拟试验;
(5)对受损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火灾损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火灾事故调查完毕,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询(讯)问、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7)根据火灾原因的损失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有关人员。
3、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4、咨询单位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法制科;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6。
(二)申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
1、申请范围
当事人对我市范围内各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或市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不服的,可在15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主管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2、所需资料
《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物证等。
3、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并填写《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和物证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所提交的材料、物证,受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对火灾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并出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3)受理部门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5、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和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