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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和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4-10-26 12:57:43 青岛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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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消防行政复议

  1、申请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所需资料

  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证据。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60日内,持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证据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由主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4、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

  

  (二)申请消防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申请赔偿:

  (1)违法拘禁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品等行政处罚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2、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填写赔偿申请书向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请示人书写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

  (2)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日期等;

  (3)赔偿义务公安消防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4、咨询单位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法制科;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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