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京9月28日电: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获悉,该市首部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规章《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出台,并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乡接合部是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比较集中的地方,且多数是在集体土地上,而南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明确国有
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新出台的《办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从而使该市城乡接合部的出租屋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以往的法规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给管理部门带来不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不仅对房屋租赁定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对几种租赁行为进行了明确。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在《办法》中也被明确纳入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涉及到房屋、人、治安、税收等许多方面,需要政府多部门齐抓共管。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办法》的“罚则”专门制定了处罚标准,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为便于管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将于10月中下旬公布。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