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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已经市政府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三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新型多
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市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四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目标,拟将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进行调整完善,主要是把原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照一定收入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这样就形成了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分别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四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具体条件的划分为,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中等收入家庭,其他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三个办法分别对管理方式、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新型住房供应体系就是要保证不同层次市民的不同需求,做到各取所需、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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