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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惠及百姓民办教育的发展又走到了一个重要的起跑点―――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昨日发布,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99号),宣布该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有6万多所民办教育机构,1000多万名在校生,民办教育政策走向牵动着成千上万的学生、家长和教育界人士的心。
昨日,当这份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发布、揭开面纱的时候,引来了社会高度的关注。
举办者不得集资建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按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为了防止个别学校“挂羊头卖狗肉”,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高校可自设专业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专职教师不少于总数1/3
按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首次保障知情权
《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之前,要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条例》还明确政府要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公众有权查阅教育、劳动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记录。
民校学生一样有学位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新闻背景:《条例》
诞生记事实上,去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专家指出,时隔半年多,国务院就紧接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细化,将更有力地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新出台的条例,最引人关注的亮点是,从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到民校应该肩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系列政策明晰,尤其是对一直以来争议最多的热点话题:举办民办教育,如何获取合理回报等作了明确的回答。条例规定投资民办教育不能擅自取得回报: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并明确了相关比例。
据南方日报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