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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 9月1日起 这件事将被禁止 最高罚款五万!

2020-08-29 11:24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9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五四广场开展《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集中宣传活动。

据悉,《规定》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而9月2日将迎来我国传统祭扫节日中元节。此次集中宣传活动旨在提高群众对《规定》的知晓率,教育引导群众不焚烧、不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推动法规顺利实施。

活动中,对《规定》进行了政策宣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绿色祭奠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传统陋习,采取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进行文明祭奠、绿色祭扫,全面营造无烟祭奠、文明祭扫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其他六区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选取辖区广场、公园、商业街区以及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区同步开展宣传活动,与市民面对面交流,耐心解读相关政策,权威解答市民疑问,宣传倡导文明祭祀。

截至记者发稿时,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35场,发放《实施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告知单》、《“秋风追思、文明中元”倡议书》、《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等宣传材料2万余份,接受咨询700余人次。

据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容环卫执法大队大队长张耀军介绍,前期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已经通过社区微信群、大街小巷、公园广场、车载广告、大型LED大屏等对《规定》进行了系列宣传。“9月2日,是我国传统祭扫节日中元节。届时,我们将联合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夜查活动,对市民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进行劝阻,并宣传文明祭奠、绿色祭扫。对于不听劝阻的市民,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类区域明确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规定》明确适用的区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禁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文明、绿色祭奠将被鼓励和倡导。《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六类公共场所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规定》明确了几类违法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其中,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所指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包括了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六类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予以明确: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

给予举报人奖励

为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协作,并发挥好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青报全媒体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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