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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异地医疗费可报销
2015-01-21 10:00:03 青岛日报

    昨日,市人社出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在异地安置人员年龄、办理异地转诊手续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相较于2009年发布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异地安置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年龄限制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根据新《办法》,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大学生原籍治疗等五大类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所患属疑难疾病,经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可办理异地转诊。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且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规定,参保人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为6个月。但在原文件中要求“超过6个月或重复就诊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新《办法》则规定,只有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才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应在异地住院治疗出院6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携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这一办理期限从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

    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以下称异地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并选择异地医疗定点医院的其中一所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已办理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在办理异地医疗登记时需同时将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变更为异地医疗定点医院。新《办法》还明确,异地人员取消登记或变更异地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应满一年。

    关于医疗费报销,新 《办法》明确,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所在单位或本人(或委托人)相关程序办理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年度内累计满5000元,即可申请报销。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异地急诊留观、住院治疗费用,经确认后可按照我市住院待遇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且异地急诊留观、住院只报销在一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异地转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在转诊医院进行门诊放、化疗的,其放射治疗和化疗药品的费用可纳入报销,其他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与此前执行的文件相比,新《办法》还增加了省内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内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符合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条件,需要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按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省统一比例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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