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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到期不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青岛日报 2013-03-15 09:35:44

    准新郎“泰礮”原本定于2011年年底结婚。开发商应允2011年6月交付的新房到现在仍迟迟没有消息,开发商的理由是资金运转和施工进度出了问题。“泰礮”不禁要问:谁来补偿他的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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