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嫖娼、按摩之际,通过暗洞、遮布掩护,盗取财物8000元。四川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龙湾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2年3月至7月,王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将嫖客带到事先准备好的有暗洞、遮布的出租房内,乘卖淫女与其交欢之际,通过暗洞、遮布的掩护盗窃嫖客衣裤中的财物。
王某交代,今年3月,王某与女友邵某(另案处理)商量在邵某按摩店里“赚钱”。邵某负责接待客人,将客人脱下的衣服放在床尾(暗洞、遮布附近),乘其与客人交欢时,由王某通过暗洞偷窃客人财物,事后进行分赃。
同年6月,王某得知朋友蒙某女友(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就向蒙某提议一起租赁2间出租房,并将其中1间布置成暗房,让双方女友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由王某与蒙某实施盗窃。为了防止客人起疑,他们只会偷走部分钱财。如果客人发现被盗,他们则会将钱财归还。
王某说,自己盗窃钱财一般用于支付出租房房租、日常的开销和打牌,有时候钱不够花了,女友会将卖淫的钱给他作补贴。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