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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耗时11年终告赢镇政府:一辈子都被耽误

来源:亚心网-- 2012-12-13 17:59:41 字号:TT

图说:12月10日,贾国强在沙湾县法律援助中心等待去交涉执行案款。

12月10日,贾国强在沙湾县法律援助中心等待去交涉执行案款。

  12月10日,接连的几场大雪给天山北坡披上一层厚厚的棉被。踩着没膝深的积雪,农民贾国强赶了4公里山路,走到大路边,等待通往县城的班车。

  提着破旧的布袋,袋里总是装着厚厚一沓上访材料。头戴毡帽,身上是一件穿了多年的旧棉衣。贾国强的这身行头在沙湾县城很有知名度。

  11年来,贾国强对政府每个部门已了如指掌。下了班车,他直接来到县政法委,推开了政法委副书记雷祖成的办公室。

  似乎早已知道他的来意,雷副书记先是宽慰他,让他回家耐心等待县委研究的结果。又告诉他,最好是等10天后判决生效时再说。

  3天前,沙湾县东湾镇的书记和镇长一起和贾国强交流。镇长表示由于镇上经济困难,希望将判决书判定的21万余元赔偿款分期给付,分三年付清。

  “这绝不可能。”贾国强态度坚决地拒绝了。

  11月下旬,贾国强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是一份让他等待了11年的判决。判决书上显示,被告沙湾县东湾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贾国强煤矿在2000年整改的投入款215600元。

  虽然误工、利息、精神损害等其它的几项诉讼请求都被驳回,但法院支持了关键的这一条,也就承认了煤矿所有权归贾国强。这让他感到很宽慰。

  煤矿突然易主

  56岁的贾国强是沙湾县东湾镇张家庄村的农民。1993年,他独资创办东湾镇牧业煤矿。按照当时的政策环境,私人企业只有靠挂在国营单位名下,才能生存,也就是俗话说的“戴红帽子”。贾国强的煤矿名义上就靠挂在东湾镇牧业办公室。东湾镇人民政府收取管理费,但不投资,不参与煤矿的经营,也不承担风险。

  1998年,国家治理小煤窑的政策要求煤矿转型,由大包干经营方式改为承包经营。为应付上级检查,贾国强与东湾镇政府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煤矿承包经营合同。

  煤矿初步建成后,贾国强以煤矿资产作抵押,向信用社贷款41万余元用作建设资金。

  从1993年到2000年,经过8年的苦心经营,贾国强的小煤矿走上正轨。

  2000年6月,贾国强还欠信用社贷款33万元,他感到资金压力很大,自己经营管理煤矿水平不够,就找到国企南山煤矿的谢永贵,以每年上交11万元的条件将煤矿的经营权发包出去。

  发包是在征得信用社的同意后进行的,发包人贾国强、承包人谢永贵和监督人东湾信用社三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约定,5年的承包期,每年承包费11万,前三年的承包费总计33万元,由谢永贵直接支付给信用社抵消贷款。三方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煤矿资产进行核算,核定煤矿的总资产为57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正好遇到国家治理煤矿安全生产,贾国强向朋友借了18万元投入煤矿改造,完成改造后交给谢永贵经营。至此贾国强先后投入约75万元建设煤矿资金。

  2001年春,东湾镇政府以贾国强拖欠信用社贷款为由,强行将煤矿收走交给东湾信用社经营。在没有得到贾国强同意的情况下,东湾镇政府和信用社先把煤矿发包给一名叫李淑贞的女子。经营两年后,又以14万元的低价将煤矿产权一次性卖给李淑贞。

  孩子辍学 妻子失明

  2005年11月25日,因国家关闭小煤窑政策开始执行,贾国强的煤矿因达不到产能而被关闭。

  在东湾镇政府强行拿走煤矿的过程中,贾国强多次申诉未果,他保留了所有的会计凭证作为日后打官司的证据。

  在李淑贞经营煤矿期间,沙湾县煤炭公司和县国土局催收2001年8月之前煤矿拖欠的18万余元煤炭税和矿产资源补偿税。

  因无力交出这笔费用,贾国强家里饲养的300余只羊都被乡镇府拿走抵债。贾国强被行政拘留15天,贾国强的老婆刘春香急火攻心,青光眼发作,造成右眼终身失明。

  由于前期开矿把所有资金都投入到矿井建设中,还借了大量外债,煤矿突然被转卖,贾国强陷入债务危机。女儿贾俊玲和儿子贾胜军快要大学毕业时,都因无力支付学费而退学,目前一个远嫁外地,一个在裕民县打工。

  自己用血汗建成的煤矿被人卖掉了,贾国强怎么也想不通。他一直保留着煤矿的财务账目和公章不交,无论来自镇政府的压力多大,“死都不交”。从2001年6月开始,贾国强走上了申诉控告路。

  11年的申诉过程中,贾国强无数次找过沙湾县、塔城地区、自治区和国家相关部门,其中还去过北京4次。

  “每一次申诉,都是一次痛苦的过程。”回忆起这个过程,贾国强欲哭无泪。

  “感觉最对不起的就是孩子了,他们的一辈子都被我耽误了。”

  镇政府:尊重判决

  进过无数次的上诉,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督促之下,塔城地区和沙湾县两级政法部门在2011年6月给贾国强做工作,责成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今年7月,沙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镇政府赔偿贾国强煤矿投资款21.5万元,赔偿其索款损失1.6万元。

  东湾镇政府不服判决,上诉到塔城地区中院。法院调查审理后基本维持了原判。

  镇党委副书记聂海清告诉记者,造成目前这样的被动局面,都是前任领导的责任。“但不管怎样,镇党委有义务尊重法律的判决,尽快协调解决好这件事。”(记者 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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