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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公司致200万奔驰报废 保险公司拒接理赔

来源:北京晚报 2012-08-09 10:22:54

出事前的大奔

出事后的大奔

    救援时又栽水沟报废 谁安排的救援成焦点 “大奔”不幸“身亡” 谁负责?

    一辆手工打造的豪华奔驰车,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不算太严重的它被拖上了救援车,没承想随后竟跟着拖车一头栽进了水沟里。此时,它已然没了出事前的威风。因送回原厂的修车费和运费高于新车价,刚买了半年、身价200多万的它只好被报废。究竟谁该为这辆手工大奔的不幸遭遇承担责任?今天上午,大奔的主人和保险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命运多舛的大奔在“身故”之后还引出了官司。

    事故过程

    先撞伤了 再摔废了

    G55 AMG是这辆奔驰车的型号,去年7月买下它时,主人杨先生花了200余万元,还为它上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自燃损失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盗抢不计免赔条款等全方位保险。

    在照片中,记者还能看出它曾经的“风姿”,方头方脑、棱角分明、冷峻硬朗。而半年前的那场事故后,它残了,高高凸起的“额头”没了,半边“身子”扭曲着,一只“眼睛”无望地向上翻看着……

    今年1月12日,这辆奔驰车在贵州铜仁与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屋漏偏逢连阴雨,在随后的救援过程中,拖车司机竟不慎将拖车开进了路边的水沟里,车上的大奔也跟着一头栽了进去。这阴沟里翻船让原本“伤”得还不算重的大奔彻底“残”了。

    4S店勘验后告诉杨先生,因为这辆车是一体车身且为手工打造,无法修复,只能送回原厂修理。一计算,修理费和运费甚至超过了新车的购置价。可怜这辆大奔只“服役”了半年,就只得报废处理了。

    庭审现场

    焦点:到底谁叫的拖车公司?

    杨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指定了一家与其合作的旅行援助公司救援。1月15日,就在运至上海的路途中,造成了大奔二次“受伤”。

    今天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仍然拒绝为二次事故理赔。“杨先生所说保险公司指定救援公司进行施救并不属实,保险公司没有指定任何公司进行救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给出了和杨先生完全不同的说法。

    拖车究竟是谁委托的?这是此案的关键,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上,杨先生一方提交拖车公司与救援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工作记录,证明保险公司指定救援公司救援,而后者委托拖车公司具体操作。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认可。

    此外,杨先生一方还拿出了一些电话清单。代理律师说:“要把奔驰车运往上海的4S店维修,是经过杨先生与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三方确认同意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认可。”保险公司代理人干脆地说,电话清单也只能证明有过通话,并不能证明拖车是保险公司安排实施救援的。

    救援公司派员出庭作证

    经法院调查,救援公司今天也派员出庭作证。“我公司与奔驰公司有协议为车主提供道路救援服务,服务只是将事故车拖至最近的4S店,随后服务就结束。”工作人员介绍说,第二次运往上海并非他们公司负责的,应该是司机与拖车公司自行达成的交通运输合同,也不是保险公司委派的。

    杨先生代理人质证说,救援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利害关系,而且也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证人也不能证明二次拖车是司机与拖车公司自行达成协议。

    拖车出事故保险免责?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险人及其认可的驾驶人驾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拖车过程中出的二次事故,属于案外人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侵权或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杨先生的代理律师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投保人一栏的签名并非杨先生本人所签,这就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向杨先生说明了其中的免责条款等内容,因此免责条款无效。而且,杨先生的车辆损失也是在保险公司委托救援过程中造成的,托运事故是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事故,应属于保险事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车主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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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2-82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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