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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讯交通补贴超标应并入工资征收个税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4-12 06:08:36 字号:TT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卢云表示,超出标准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卢云说,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税。

  焦点

  单位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纳入当月薪酬计算个税?

  集体非现金福利原则不征个税

  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国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即可准予扣除。

  解读

  “劳动保护性”为判断依据

  此前部分省市级地税部门曾表示,包括单位发放“月饼”等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也要将“月饼”折合为一定金额,并纳入个人工薪收入中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税总官员这次表示我国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其实也并不矛盾。他估计可能由于网上访谈时间有限,税总官员并未把所有规定都阐述一遍。

  刘桓称,其实根据我国规定,单位发放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主要是以“劳动保护性”为原则,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例如钢铁厂的炉工等工人出汗多,单位会为其发放盐汽水;纺织工人吸入粉尘多,单位会为其发放清肺的黑木耳等食品,这些符合“劳动保护性”原则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就都属于免税范畴。反之,如月饼、普通饮料等不涉及“劳动保护性”原则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就应该缴纳个税。

  公司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现金形式发差旅费应计征个税

  卢云解释,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税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超出这一标准的上述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至于误餐补助问题,卢云解释,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解读

  税务应加强检查堵漏乱发钱

  对于交通、通讯补贴、误餐补助等补贴缴纳个税的问题,刘桓认为,这方面最重要的其实是税务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避免垄断国企或者一些机关单位借发放补贴之机,乱发钱,变相提高职工收入。

  刘桓称,首先有关部门应尽量做到各地对于给职工出差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等标准不至于相差太大。如同领域单位职工到上海出差,同级别有的可坐头等舱,有的只能坐经济舱,有的可住五星级酒店并报销,有的只能住三星级。

  因此,税务部门对于入账报销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等是否符合规定,应该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堵住有些单位乱发钱或者领导借出差之机搞腐败的漏洞。对于一些恶意为之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尽量通过税务检查来排查清楚。

  单位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税?

  合同期内补偿金可不征个税

  卢云表示,对补偿金要细分看待。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员工相关收入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税。

  解读

  “补偿”征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刘桓表示,对于“经济补偿”也要征个税,有些纳税人可能有些不太理解。其实,这项规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是有益的。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也要征个税,其实可以促进个人继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纠纷。而对于在合同期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说明了国家是保护劳动合同内员工权益的。

  其他

  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安家费,是否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计征个税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积分赠礼不征个税

  卢云介绍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几种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专家建议

  个税减除标准应挂钩CPI

  有网友提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能再提高吗,起码也得到5000呀,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低下收入水平。”卢云说,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为国家提供税收,以及调节收入公平两大作用。如果个税费用减除标准太高,例如达到1万元,那么很多高收入者也不用缴纳个税了;如果费用减除标准偏低,使得很多中低收入者也要缴纳不少个税,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这都会使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失去应有的功效。

  对于个税费用减除标准问题,刘桓建议,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个税的改革力度。由于近年来国内物价涨幅偏快,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新举措来应对纳税人在此方面的需求。

  其一是可以尽快确立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定期调整机制,以解决相关人群对于提高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需求。

  此外,也可将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与CPI直接挂钩并制定标准,每当CPI涨幅等因素满足条件时,就不定期调整个税费用减除标准。

  另一方法是根据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将国内分为几大区域,分别实施不同的个税费用减除标准。刘桓介绍,这一方法其实完全可行。从历史上讲,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曾针对国内不同地区物价不同、生活水准不同的情况,对于同级的干部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而这一方式从技术层面讲,完全可以借鉴到现在的个税领域,即分区域实行不同的个税费用减除标准。

  刘桓同时提醒公众,大家也不应过于局限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不要总在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一事上投入太多的关注精力。事实上,大家交的税并不是只局限在个税上,而是方方面面都有。如一度引发关注的“馒头税”,其实就告诉大家商品中都隐含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通过商品价格的方式,部分由消费者来买单。因此,公众和专家更应通过监督和建言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在合理空间内进行结构性减税,并把改革落到实处,使公众能够从中受益。(记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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