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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后搬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3-29 12:58:27

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也就是市民常说的房屋拆迁和补偿,已成了涉及众多青岛市民的大事,在正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记者昨日从大会议案组发现一份由12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大议案”。这份长37页、共2万余字的议案,关注的就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一重大民生议题。这项议案指出,面对事关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居民代表个人利益、开发商代表的企业利益等相互交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应通过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切实规范国家。

出台地方立法解决拆迁难题

12名人大代表为什么要提这个议案?议案中表示,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征收补偿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立即实施。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市2006年制定的 《拆迁条例》已失去了合法的制定依据基础,亟须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为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人大代表调研了解到,自2006年至2009年,我市共实施拆迁项目175个、拆迁面积774万平方米,拆迁户数达83000余户。2011年,我市拆迁管理部门已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30.26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万余户。其中,市内四区拆迁项目18个,拆除建筑面积175.5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4万余户;五市三区批准拆迁项目17个,拆除建筑面积54.76万平方米,涉及居民近3000户。《征收补偿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市已经按照新的征收办法实施了青岛铁路北客站周边区域改造、四方区大水清沟社区改造、李沧区杨哥庄社区改造、世园大道崂山区段工程和胶州市响堂社区改造等5个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居民8725户,房屋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规范,目前许多征收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正常进程,亟须通过地方性立法解决上述矛盾。

征收房屋先补偿后搬迁 不能让被征收人吃亏

在议案中,记者看到代表们提交了一份内容充实、条款明晰的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使得这份议案更具建设性、操作性。议案中的《条例(草案)》确立的一项地方立法基本原则是:平衡公权私利、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征收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要充分注意和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在制度设计方面,既要注意减少因征收补偿不公或权力滥用而带来的社会冲突,又要考虑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求,还要尽量避免在城市发展中的盲目和不计成本的做法,努力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议案表示,房屋征收是对被征收人居住、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最基本权利的影响和调整,涉及到被征收人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特别是在近些年来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拆迁项目或者是在城市的繁华中心地带,开发商由此可能取得巨额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对于危房集中、城市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旧城区进行改建,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经济条件均不高。《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公平补偿”重要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这一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补偿最大限度地恢复或达到原有的权利圆满行使的状态,要保证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至少能够在市场上购置到与原居住条件相类似的房屋,甚至更多一些的补偿,并且对于因被征收而产生的其他影响能够得到相应的弥补。

议案提出,原有拆迁体制下,拆迁制度所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注重的是指导行政管理活动,突出行政管理,引导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征收补偿条例》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其所确定的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对行政权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为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设定限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征收补偿条例》确定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地方性立法过程中就是要将上述原则具体落实到各项程序、各个环节中,建立全新的征收补偿工作程序与工作机制。

议案中的《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政府成房屋征收补偿主体 开发商不能参与征收补偿

议案提出,地方立法应明确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条例》与《拆迁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既不是开发商等商业主体,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职能部门,而是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行政区划的特点,结合征收工作的地域性、群众性、具体性等情况,议案中的《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领导,十二个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

在新的征收体制下,征收主体是区、市一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的确定、征收公告的发布、征收决定的作出等等均是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实施的,这并非是某一个政府部门现行职责的内容和范围。这些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际上均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和完成,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具有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市目前由设在市城乡建委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该项职责,显然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而且该机构与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混在一起,也不利于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条例(草案)》中建议规定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市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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