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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有门 青岛市保险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成立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15 14:23:43

青岛保监局宋志华局长(右)和青岛仲裁委冯守成副主任为调解中心揭牌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妥善解决青岛市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拓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渠道。3月14日,青岛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成立。出席揭牌仪式的有青岛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调解中心聘任的首批调解员。

    近年来,随着青岛市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逐步增多,为了几百元的保险赔付,搭上数千元的诉讼费;打了几个月的官司,拿到的赔付不过数千元……,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消费者往往求助于法律,但繁琐的诉讼程序、昂贵的诉讼费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采取了向保险监管机构、甚至党政机关投诉,或者向媒体、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这些渠道由于各自工作职能分工的不同,并不能直接处理纠纷,而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以至出现一些投诉人反复上访的状况。虽然大部分保险纠纷最终能和解,但其产生的后遗症却很难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个别案例被社会舆论扩大后,影响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有碍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为寻求一种既畅通又便利的纠纷化解渠道,降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在青岛保监局的指导和推动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前期大量的考察调研、征求行业意见、集思广益等筹建工作,决定成立青岛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

    青岛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促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可以节约保险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和保险机构的纠纷处理成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维护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青岛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并在合作框架范围内接受法院、仲裁委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调解中心首批聘请的37名调解员,由法院、仲裁委、消保委、律师所、相关部门专家及保险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来负责主持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保险纠纷后,可首先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或指定调解员,调解中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同约定,遵循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调解处理,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或仲裁委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由法院或仲裁委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出具司法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

    青岛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具有以下四个优势:一是自愿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保险纠纷是否申请调解,由投诉人自主决定;第二,调解协议由当事双方根据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愿,由双方自愿签署,不强制任何一方违背己方的真实意愿形成调解协议。二是平等性。纠纷当事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的,调解过程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三是公平性。调解工作是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的。为了保证其公平性,调解中心调解员除由业内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外,还聘请了熟知法律而又富有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业外调解员,规定了严密的调解程序。四是对作为保险个人消费者一方的当事人的灵活性和经济性。“灵活性”是指投诉人如果拒绝接受调解中心的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仍然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性”是指调解委员会规程规定,调解工作不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诉人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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