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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飞机来青偷窃被抓后自残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2-27 13:44:22

    曾因盗窃被判拘役的惯偷朱某乘飞机来青岛,专门针对大学校园盗窃。2011年朱某在青岛某高校餐厅偷得一部价值不足千元的手机,虽然数额不够入罪标准,但因属扒窃行为,近日朱某被判处盗窃罪。

    家住广西桂林的80后男子朱某,没有正当职业,2011年1月份,因盗窃罪被大连某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出狱后没多久,他就又操起了“老本行”。2011年10月下旬,朱某乘飞机来到青岛,来青后的第二天早上,他就溜到位于崂山区的一所高校的食堂,凑到打饭的人群中伺机盗窃。不一会儿,朱某便瞄上了姚同学上衣口袋里的手机,跟着她到门口人多的地方时,就主动去挤姚同学,并趁着拥挤偷走了她口袋里的手机,然后走出了食堂。朱某得手后,把眼镜摘掉,又一次进入食堂,准备进行第二次盗窃。

    朱某不知道,他所做的一切被同在食堂打饭的女生范同学看在眼里。范同学小声地提醒姚同学东西被偷了,指着朱某说,“小偷还在食堂里,就是他”。朱某见被人指认,掏出手机扔下便跑。最终,朱某被几名见义勇为的同学抓住后,送到了学校保卫科。在保卫科里,朱某仍然心存侥幸,竟然趁保安不备夺窗而逃。在被保安追得无路可逃的时候,他竟吞食硬币、自残,企图借机再度逃跑。

    经鉴定,朱某盗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12元。办理此案的赵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虽然朱某盗窃的数额只有900余元,没有达到《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朱某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贴身财物,属于扒窃行为,因此,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朱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通讯员 徐振凯 记者 赵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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