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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26件地方法规 天价滞纳金将成为历史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1-13 16:02:16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省政府对全省19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26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

  “天价”滞纳金不再有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补缴欠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这条规定跟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议,取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 “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

  此外,《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将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草案建议修改为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删除有关“罚款”的相关规定。

  “强拆”申请法院执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止化解矛盾,草案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不能随意“查封扣押”

  草案建议,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同时删除了有关“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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