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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拖车费高的离谱 交警:只管联系不管收费

来源:青岛日报 2011-12-10 06:52:08

  市民余先生反映,日前,他一位朋友的车在高速路上发生了事故,打了好几个救援电话,但是对方开出的价格却五花八门,让他感觉一头雾水。联想到最近很多报道都说,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拖车费往往“高得离谱”且“不得不交”,让很多车主非常挠头。他想知道,这高速路上拖车收费到底有没有谱?

  本报友情提示:

  接到余先生的反映,记者首先联系了山东高速服务电话96677,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车辆是在

山东高速管辖路段出了故障,他们将负责把车辆拖到最近的救援地,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这个服务范围只包括三种车辆:首先是不超载超速的,二是非交通事故车,三是不能有外单位参与救援的。她表示,余先生朋友的车是事故车辆,应该交给交警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交警支队,一位警官告诉记者,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只负责为事故车主联系救援车辆,并不涉及救援公司的收费业务。如果对收费有疑义,事故车辆车主可自行选择其它救援车辆。但如果救援车辆不能迅速赶到现场,交警有权强制执行。那么,对于救援拖车的收费情况,到底有没有相关监管呢?记者随后联系了市物价局收费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社会车辆救援服务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目前物价部门未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因此,需事故车主与救援公司双方协商决定。

  记者了解到,针对高速路拖车乱收费的问题,2010年国家发改委曾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管政策和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收费随意性依然很强。且事故发生后车主一般都处于非常状态,大多都是在处理完事故和拖完车后,才被告知拖车相关费用,因此该收费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为此,业内人士呼吁,应尽快将相关部门的文件内容转化为行之有效的监管政策,同时,应扩大公路施救的公益性范围,按照微本保利的原则对事故车辆收取拖车费用,防止事故车主在伤车、伤身之后,再遭遇乱收费的“伤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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