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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商局副局长受贿155万 辩称只收钱没办事

来源:法制日报 2011-12-07 12:24:06

  反腐记录

  “我自愿认罪,被双规期间我也在反思、悔罪,身为公仆,应该为人民服务,我却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近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受贿155.4万元的新疆工商局原副局长(副厅级)李某在法庭上忏悔道。

  当日,48岁的李某身穿黄色马甲被法警押进法庭时,在旁听席上李某的十余名亲友都站了起来,李某面带微笑向他们示意。

  面对指控,李某对受贿罪名和收

受的钱数都认可,只是称,“其中有几笔钱是在逢年过节时送的,他们并未托我办事,我也没有帮他们办什么,这几笔钱的定性我不太清楚。”

  据悉,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指控

  收受7人贿赂155万余元

  公诉人称,今年6月,新疆纪检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李某有受贿行为。经新疆人民检察院查明,2005年至2010年间,李某为巴楚广大棉业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设立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光大公司负责人吴某21万元、价值5.4万元的5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火炬接力纪念章。

  2005年至2009年间,李某为麦盖提县中联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注册设立等方面牟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所送37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高档皮草服饰。

  公诉人指出,2001年至2010年间,李某先后利用其担任喀什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成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吴某等7人贿赂155.4万元。案发后,李某将赃款全部退缴。

  庭审自白

  “我们成了朋友,关系不错”

  “罪名和钱数我都认可。”庭审中,李某表情平静。

  李某称,在检察机关只掌握他的1起犯罪事实时,他主动交代了其余几起案件,有自首情节,其次,收的钱中有35万元是朋友逢年过节送的礼金。

  李某还称,给自己送21万元的吴某在注册办营业执照时,按正常程序需3至15天办好,吴某为了能快点办好找了自己,办好执照后,吴某也并未进行非法活动。之后,“我们成为了朋友,关系不错”。吴某逢年过节就会来看望自己,拜年时会送自己两万元,对方未再请自己办事。

  针对为个体户江某假酒案中牟利的指控,李某称,自己只是打电话给相关工作人员,要求根据规定严打严处,但能否根据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和造成危害程度等情况,给予酌情处理,最后江某被处罚1.5万元。

  “5万元消费卡我想解释一下。”李某针对指控收受喀什建工集团董事长赵某所送30万元及5万元消费卡时称,2009年秋天,他已经离开喀什,调到乌鲁木齐,在和赵某吃饭时,赵某主动提出“你去乌鲁木齐肯定需要请客吃饭,给你办张海德酒店的卡吧?”李某称,自己并未表态,之后,赵某给自己送了消费卡,自己也并未给对方办事。

  “朋友”供述

  “搞好关系以后能用得着”

  “你说他们为什么逢年过节给你一送就是两万三万?”面对李某的辩解,公诉人问。

  “我的理解是,大家都是朋友,过年过节看望一下。”李某辩称。

  公诉人问:“你的亲戚朋友中有这样送钱的吗?”李某沉默了。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别人为什么要送你钱?你觉得他们这样给你送钱合法吗?”

  “是否属于受贿,我对认定不是太明白。”李某说。

  “之所以给他送钱,是想搞好关系,以后还有很多地方用得着。”公诉人宣读了吴某等送钱人的证词,几人都表示后来送钱是因为李某手中的权力。

  公诉人认为,李某以权谋私,收钱办事,是典型的钱权交易,不管其收钱后所帮忙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或是预期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沉思录

  “之所以给他送钱,是想搞好关系,以后还有很多地方用得着。”文中行贿人的证词,耐人寻味。在某些地方某些行业,“关系学”像一道符咒,紧紧箍住某些人们的灵魂。“人情”和“关系”的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在导致现实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发挥着强大作用,人情性腐败和关系性腐败已成为腐败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

  凡是产生腐败的地方,都与权力相关联。越是权力集中,不受监督和制约,产生腐败的风险越高。因此,强化监督制约力度,消除腐败的土壤,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潘从武)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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