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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追访:开通维权绿色通道 农民工获赔35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1-07 16:42:38

    相关链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

    一是经济困难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由乡镇、街道办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是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标准:即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援助站点就近咨询,提出初步申请。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委托受理点等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因见义勇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可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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