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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价格每平30.4元 供热面积测量费需自己掏

来源:青岛早报 2011-10-28 06:39:11

  近来,早报接到了不少青岛市民关于供热温度、供热收费、充水试压、入住率问题的咨询,记者随后采访了市供热办,昨天,市供热办就这些问题集中答复。

  交费已经三成多

  按照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

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记者从热电、泰能、高科热力等供热单位了解到,目前供热收费进展顺利,交费率已经超过了30%。

  供热计费这样算

  供热办介绍说,根据青价格[2008]240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如果用户对供热单位测量的结果有异议,自己请有资质的部门测量,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在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用热率过六成才供热

  2007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供热办介绍,如给申请比率较低的单元供热,会产生能源浪费、供热质量难以保证、供热运行安全隐患等三大问题。申请供热比率较低的单元通常住宅空置率较高,发生室内设施漏水的隐患增大且难以及时发现,容易造成较大范围的损失。

  目前,很多供热单位正在充水试压,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充水试压时,用户家中应留人看守,如果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拨打12319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由供热单位维修。(记者 陈勇 通讯员 姜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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