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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8月30日讯 7月14日下午,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汉红燕做客“民生在线”,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近日,记者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采访了汉红燕副局长。 据悉,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列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内 1辆高污染黄标车,排放污染物大体相当于5 辆国I 标准、7 辆国Ⅱ标准、14 辆国Ⅲ标准、28辆国Ⅳ标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相对较重。《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7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对市区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和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且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在2011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指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资金补助。2011年8月1日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注册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社会组织;在最近一个检验周期内,参加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的。 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2011年8月1日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享受资金补助。(青岛新闻网记者 周琦 高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