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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资金审批实行3级监督管理 实地考察防套取

来源:青岛财经网-青岛财经日报 2011-08-10 10:55:32
    为加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区(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范围。

    就业资金实行三级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全市就业状

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落实扩大就业、稳定就业、鼓励创业、预防失业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和省通过市财政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办法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根据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市)、街道(镇)三级监督管理。

    三类就业资金申请需实地考察

    我市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初审(实地核查)、复审、审核和批准等工作程序。其中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实地核查,分三类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并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等方式核查无异议的,街道(镇)、区市应按不少于10~3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应按不少于5~1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等方式核查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人一次性申请就业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套取就业资金将不享相关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市及区、市相关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自查工作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把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区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并根据日常工作管理情况,在区市就业目标考核中,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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