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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出新规 工资待遇将调整

来源:济南日报 2011-05-29 14:04:0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下发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底前岗位设置到位、人员聘用到位、工资兑现到位。从2012年起,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暂不核准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不得新聘人员或将工作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

省人社厅要求,尚未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省人社厅要求,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事业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时,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应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可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办法组织实施。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已经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或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的人员,可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的工资标准,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首次聘用后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其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不计入核准的该等级岗位数额。首次聘用后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高层次紧缺人才聘期可延长

  山东省要求,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单位确定。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级工资。首次聘用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

  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经批准兼职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聘用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专家须按规定报省人社厅先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手续,一般一次批准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凡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所聘岗位,均应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不实施岗位设置评职称受“卡”

  凡在我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解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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